焦點!2021年第二批安全生產優秀執法案例(下)
山東省日照市莒縣應急管理局對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小化工企業;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一案雙罰”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日,山東省日照市莒縣應急管理局對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七項違法行為:一、該公司年產10000噸聚合硫酸鐵及罐區工程項目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二、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三、該公司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亞硝酸鈉)儲存在廠區南側雜物倉庫內,未設置專用倉庫;四、公司未對外包方付某剛及其外包隊伍現場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管理,未審核外包人員從業資格;五、公司與付某剛簽訂的“設備安裝承包協議書”中涉及的安全條款規定“如因乙方(付某剛方)管理方面的原因致使出現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六、公司作業人員劉某詳和外包人員謝某紅、唐某、劉某在車間內從事動火、電焊或高處作業,均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七、謝某紅、唐某、劉某在從事特殊作業時,未制定具體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馬某強、車間主任劉某祥進行了現場詢問,固定相關證據,并按程序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公司暫時停產停業,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限期完成隱患整改。
【處理結果】
(資料圖片)
2021年5月31日,莒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三條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七項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作出罰款21.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馬某強作出罰款7.7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近年來“,小化工”企業發展迅速,但有的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存在重發展、輕安全,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的情況,造成極大安全風險。本案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與外包隊伍簽訂“生死合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未審核外包人員的從業資格,也未對外包隊伍現場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管理,給企業生產經營埋下了事故隱患。應急管理部門不僅對企業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同時依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通過“一案雙罰”,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嚴格安全管理,落實主體責任,確保企業安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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