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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6·13”重大燃氣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本報訊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艷湖社區集貿市場“6·13”重大燃氣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布,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暴露出隱患排查整改長期不落實、企業應急處置嚴重錯誤等問題。

今年6月13日6時42分許,位于十堰市張灣區艷湖社區的集貿市場發生重大燃氣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傷,其中重傷37人,直接經濟損失約5395.41萬元。

報告指出,事故直接原因為天然氣中壓鋼管嚴重腐蝕導致破裂,泄漏的天然氣在集貿市場涉事故建筑物下方河道內密閉空間聚集,遇餐飲商戶排油煙管道排出的火星發生爆炸。造成此次事故的間接原因有四方面:違規建設造成事故隱患、隱患排查整改長期不落實、企業應急處置嚴重錯誤、物業安全管理混亂。

報告指出,涉事故管道使用中,先后作為營運維護單位的東風燃氣公司和十堰東風中燃公司,多年來未能消除隱患。尤其是十堰東風中燃公司負責涉事故管道巡線人員自公司成立至事發,從未下河道對事故管道進行巡查。事故發生后,十堰東風中燃公司搶修隊員第一次進入現場未攜帶燃氣檢測儀檢測氣體;不熟悉所要關閉的閥門位置所在,只關閉了事故管道上游端的燃氣閥門,未及時關閉事故管道下游端的燃氣閥門以便保持管道內正壓和防止回火爆炸;未按企業預案要求采取設立警戒、禁絕火源、疏散人員、有效防護等應急措施;在燃爆危險未消除的情況下,向公安、消防救援人員提出結束處置、撤離現場的錯誤建議,嚴重誤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以致事故未能避免發生。地方政企之間應急聯動機制不完善,基層應急處置能力不足、經驗不夠。

此次事故的主要教訓有:安全發展理念樹得不牢;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不深入不細致,如十堰東風中燃公司已持續5年未對集貿市場燃氣管道開展深入檢查,平時只在集貿市場兩邊的大路上走一走、看一看、聽一聽,不到河道下面相對危險的區域開展巡線;應對突發事件能力普遍不足,如臨機處置能力不足,從5時38分群眾報警到6時42分許爆炸發生,時間長達1小時,但未能及時疏散群眾,使重大風險隱患釀成重大事故;企業主體責任嚴重缺失,特別是十堰東風中燃公司對130次燃氣泄漏報警、管道壓力傳感器長時間處于故障狀態等系統性隱患熟視無睹,任命未取得執業資格考核合格證的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任命從未參加過業務培訓、不了解巡線職責、不會使用燃氣檢漏儀的人擔任巡線班組負責人,在事發后偽造補登巡線記錄;部門監管責任缺失脫節,如十堰市、張灣區住建、城管、市場監管部門沒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黨委政府地方屬地責任亟待加強,如張灣區未有效推動宣傳、機構編制部門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未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納入財政預算,安全生產監管保障能力不足等。(本報記者)

關鍵詞: 湖北 十堰 重大 燃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