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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整體動態責任體系 實現對風險有效防控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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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冉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這一提法是對“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的法制化體現,對推動實現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從重結果懲治向重風險管理的轉變有重要意義。

其實,早在1963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便從企業各級領導、專職機構、專職人員到全體職工提出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在對“企業職工”的要求方面,既包括被動型的服從要求,即“應該自覺地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進行違章作業”,又包括主動型的但比較松散的參與要求,即“要隨時制止他人違章作業,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種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愛護和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

關鍵詞: 建立 整體 動態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