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修法進一步加強噪聲污染防治
新華社北京8月17日電(記者高敬)噪聲污染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越來越成為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7日審議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議案。其中草案針對當前噪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分類管理,同時明確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據了解,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對個別條款作出修正。20多年來,我國噪聲污染防治的形勢已發生了重大變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噪聲污染防治狀況也隨之發生了重大改變,污染區域由城市擴展到了農村,高鐵、城市軌道交通等新型噪聲源不斷出現,室外活動噪聲、室內噪聲污染也日益多發、多樣。環保熱線舉報平臺中噪聲投訴長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2位,僅次于大氣污染。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虎城在作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說明時介紹,此次法律修訂刪除原法名稱中的“環境”二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確法律規范對象僅限于人為噪聲,法律名稱的修改不影響對噪聲污染防治行為的嚴格要求。
草案增加了噪聲污染的防治對象,擴大了法律適用范圍,如交通運輸噪聲里增加了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噪聲,擴展法律適用的地域范圍,將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僅適用于城市市區的規定,修改擴展至農村地區。
源頭防控是噪聲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草案強化源頭防控要求,完善產品噪聲限值制度,增加工業噪聲、交通運輸噪聲規劃控制要求,增加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措施要求,從源頭上防治噪聲污染。
草案針對突出問題,加強噪聲分類管理,如對社會生活噪聲,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的,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和時段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