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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橫穿籃球場被撞傷,撞人者是否擔責

法官說法

法治社會理應保護合法行為的正當范圍,對于因行為“越界”而致自損的行為,必須是非分明,堅持不牽涉無辜,堅決不“和稀泥”。

■劉志月

老人橫穿籃球場被打球大學生撞傷,老人索賠5萬元。日前,法院作出判決,撞人者不擔責。

案情

2019年11月3日17時許,大學生張軍與同學在某大學籃球場自發組織籃球比賽。比賽時,68歲的李婆婆橫穿籃球場。張軍在接球跑動過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將其撞倒在地。李婆婆受傷后被就近送往醫院治療,住院加門診治療,共計支付醫療費3.3萬余元,其中張軍墊付6000元。經司法鑒定,李婆婆的傷情不構成傷殘。其后,李婆婆找張軍索賠未果,將張軍及學校起訴至當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軍賠償各類費用5萬余元,學校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分歧

一審法院認為,張軍與在籃球場通行的李婆婆發生碰撞,造成李婆婆受傷,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承擔40%的責任,計1.2萬余元;學校作為籃球場的管理人,在籃球場未設置安全護欄和安全標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10%的責任,共計0.47萬元;李婆婆無視籃球比賽作為一種激烈的對抗性競技運動的危險性,自行橫穿正在進行比賽的籃球場,疏忽了自身應負的安全注意義務,應自擔50%的責任。

張軍及學校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漢中院審理認為,籃球運動作為典型的群體性、對抗性體育運動,在劇烈運動中出現身體碰撞行為是正?,F象。張軍在籃球場上背身跑動接球,系籃球運動中的常規動作,即使與其他球員發生碰撞,亦不能視為其存在過錯;更何況其位于合理場地中,對行人橫穿場地并無預見性,不能苛求其盡到對不可預見性行為的觀察注意義務。因此,張軍的行為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并不存在主觀過錯。而學校在籃球場周圍涂有醒目的邊界線,場地也被刷為綠色,明顯區別于一般通行道路,亦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李婆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懂得籃球場明顯區別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場上有學生進行對抗性的籃球比賽,應當預見橫穿球場潛在風險,但其仍選擇橫穿球場,應視為“自甘冒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判決

2021年4月2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李婆婆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李婆婆承擔。

承辦法官認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法治社會理應保護合法行為的正當范圍,對于因行為“越界”而致自損的行為,必須是非分明,堅持不牽涉無辜,堅決不“和稀泥”。本案判決忠實踐行“過錯與責任相一致”民事法律原則,彰顯了司法對社會行為的引領、示范作用,法院在對受害者“自甘冒險”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同時,保護正當體育鍛煉行為的合理邊界,體現出鮮明的“司法態度”。(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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