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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潯區:企業主拒不整改重大隱患構成危險作業罪

本報訊 5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某企業實際控制人余某某被該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區法院庭審負責人表示,該起案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以來,湖州市辦結的首例危險作業犯罪案件,也是全國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構成危險作業罪被判刑的案件。

1月28日,南潯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多部門開展安全生產聯合檢查,執法人員對某建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其戊烷罐儲存倉庫及戊烷氣化間存在多處安全隱患,執法人員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使用戊烷相關設備并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

3月17日,南潯區安全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該建材公司仍在使用戊烷相關設備。執法人員當即責令該企業停止生產。該區應急管理局經立案調查后將涉事企業負責人余某某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涉嫌“危險作業罪”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余某某拒不執行停止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設備設施的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4月23日,南潯區檢察院依法對余某某提起公訴。5月8日,南潯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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