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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液化氣配送員私自分裝銷售構成高度危險作業罪

本報訊 5月8日,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分別對陳某某危險作業案、鐘某某危險作業案作出一審宣判,陳某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鐘某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6年至2021年3月,陳某某作為液化石油氣配送員,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利用工具在家中將瓶裝液化石油氣分裝后予以銷售,甚至從別處收購大量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存放在住處。

而在他與其公司簽訂的配送協議中明確規定“必須當天將氣瓶送至用戶,充裝的氣瓶和空瓶不得儲存在不安全的場所(包括自己家中)”和“嚴禁對液化氣重瓶進行倒灌、排空”。案發時,執法部門在陳某某家中查獲液化石油氣鋼瓶152只及分裝工具1套,其中91只氣瓶超過設計使用年限,超期氣瓶中有34只裝有液化石油氣。

鐘某某也是一名液化石油氣配送員,自去年3月起在一棒冰批發部內私自利用工具將瓶裝液化石油氣分裝后予以銷售。案發時,執法部門現場查獲液化石油氣鋼瓶19只(均裝有液化石油氣)及分裝工具1套。

陳某某、鐘某某非法存放和灌裝液化石油氣的地點人員密集,且現場均未配備任何消防設施,存在重大隱患。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鐘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均構成危險作業罪,遂作出如上判決。

關鍵詞: 紹興 液化氣 配送 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