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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評機構負責人揭秘行業造假亂象(上)

編者按

近年來,安全評價報告弄虛作假在重特大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中屢見不鮮,成為沖擊安全生產底線的突出問題之一。一些地方也開展了專項整頓,但造假行為依然屢禁不止,難以杜絕。要想斬斷違法利益鏈條,必須先弄清楚評價機構造假的原因和動力到底是什么。本期,我們邀請一名浸淫安全評價領域十余年的中介機構負責人,來談談這個行業的潛規則。

■有的企業往往以“評審通過”“結論合格”作為合同付款條件,也就是俗稱的“保過”。安全評價機構為了自身利益和發展,要么故意在結論中含糊其詞,要么對企業存在的問題避重就輕。

■對于一名安全評價師來說,有時候撰寫報告的水平甚至比專業水平還要重要。很多人研究撰寫安評報告應如何措辭,既能蒙混過關,又能規避責任。

■有些企業不知道自己的問題,或者認為自己沒有問題,僅僅把安全評價作為必須應付的差事,重文書輕實質,重評審輕過程,只想辦法過關,卻不花心思“治病”。

我從事安全評價工作已有十余年,可以說深諳這個行業的“游戲規則”。說起安評機構造假,不排除個別機構人員專業素質低下,寫虛假報告企圖瞞天過海,但更多是以下兩種造假情況:第一種是甲方“授權”的造假,第二種是機構被甲方“蒙騙”的被動造假。

甲方“授權”的造假

甲方授權的造假比較好理解。安評機構與企業是合同關系,企業是安評機構的甲方,在合同履行中有天然的優勢和話語權。有的企業往往以“評審通過”“結論合格”作為合同付款條件,也就是俗稱的“保過”。安全評價機構為了自身利益和發展,要么故意在結論中含糊其詞,要么對企業存在的問題避重就輕,加之審查不嚴,一些問題就成了漏網之魚。

對于安全評價機構來說,還存在定位模糊、角色多重的尷尬。也就是說,在安全評價中,給企業提問題的是你,為了所謂的“保過”,今后要解決這些問題的還是你。而多提問題不會增加合同款,只會增加安評機構的成本。為了少給自己惹麻煩,多給自己留些利潤,干脆眼里松一松,筆下緩一緩,你好我好大家好。

有一次,我給一家企業做安全評價,因為報告評審環節由企業主導,企業就委托我邀請專家來評審,結果評審時專家提了一條意見,企業的安全處處長聽后很不高興,直接跟我說,下次的專家評審費你來出。他這一句話就讓我損失了幾萬塊錢。第二次開評審會時,很多問題就糊弄過去了。

安評機構和企業的這種利益關系不僅導致安全評價不可能完全客觀公正,還催生了一個怪現象,那就是對于一名安全評價師來說,有時候撰寫報告的水平甚至比專業水平還要重要。很多人研究撰寫安評報告如何措辭,既能蒙混過關,又能規避責任?,F在,我們在一些安評報告中看到的很多車轱轆話或是正確的廢話,就是這樣一種思想主導下的產物。比如,“該單位認真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相應對策措施后,能夠保障安全生產”。而企業落實了沒有呢?報告里沒說,這種談不上虛假報告,給出的結論卻是“有條件的達標”,但條件是否滿足卻避而不談。

被甲方“蒙騙”的造假

第二種造假是因為安評機構也被甲方“蒙騙”了。如果說第一種造假,安評機構是企業的“共犯”,那么這種情況安評機構就是被動的,甚至有時候都不知道真相,給出的結論是局部的真實,是企業想要的結果。

我就遇到過一家非煤礦山企業,明明有兩個露天采場,可企業非常明確地告訴我只有一個,他申報的開采范圍是假的,給我們看的材料也是假的,稍微不注意,我們就會被騙。

歷史上發生的地下礦山透水事故,不少就是由于企業超層越界開采造成的。地下情況那么復雜,企業想掩人耳目太容易了,安評機構想要查清楚地下到底有幾個礦硐都是難事。安評機構連基本的事實都搞不清楚,體現在報告上的內容肯定是“弄虛作假”了。

面對這種情況,作為安評機構,我們自身也在不斷“升級”。不過能做的主要是“優化”報告措辭,給自己留有余地。比如,一家企業有兩個點位使用液化石油氣,但企業只帶安評機構去了其中一個,隱瞞了另一個點位。安評機構覺察到不對勁,于是在報告中加了這么一句話:“僅看到該企業有一處使用液化石油氣,在某某區域。”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我只看到了這個點,是否還存在其他點我不知道,如果有,那不是我的責任,因為我也被騙了。

有的機構比較聰明,在和企業簽合同的時候把要查的點位全部寫清楚,就是為了規避被企業隱瞞欺騙的風險。

我不是為自己開脫,但事實如此,安全評價是市場行為,企業有哪種需求,安評機構就會提供哪種服務。國家相關法律將安全評價作為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就是為了幫助企業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止企業“帶病”開張,這是正途。

可有些企業不知道自己的問題,或者認為自己沒有問題,僅僅把安全評價作為必須應付的差事,重文書輕實質,重評審輕過程,只想辦法過關,卻不花心思“治病”,弄虛作假的評價報告也就由此而生。(編者注:安評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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