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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推行新辦法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

本報訊 記者 黃雄 通訊員 賴潔薇報道 自3月1日起,湖南省正式推行《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通行以及停放等各個環節統籌安排,解決電動自行車行業發展和日常使用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在方便群眾出行的同時保障公共安全。

據悉,湖南省是電動自行車使用大省,目前已登記在冊的電動自行車有562.6萬輛。為規范省內的電動自行車使用和管理,此次實施的《辦法》明確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要求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明確規定了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和駕駛人必須遵循的安全規定。

在生產銷售方面,《辦法》規定,湖南省今后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其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方面須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對達標電動自行車將不收取登記注冊費用,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在《辦法》實施前已購買非標電動自行車的,可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登記,取得臨時號牌,可在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

此外,《辦法》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設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系統,在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銷售點等場所設立登記代辦點,為市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查詢信息等提供便利。

在通行規范方面,《辦法》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明確提出了“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號牌”、“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頭盔”、“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等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的區域”、“不得駕駛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等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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