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就修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指引公開征求意見 增加重大負面事項減分情形-焦點快看
6月12日,上交所修訂并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次修訂增加重大負面事項減分情形。新增對于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負面事項的減分清單,并區分主體與情形建立差異化的減分標準,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與規范運作存在重大負面情況、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最高減5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未勤勉盡責、嚴重影響公司規范運作的,最高減4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存在明顯不足、嚴重影響投資者決策的,最高減3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業務辦理質量較差并構成業務運行安全隱患,或存在其他重大負面事項的,最高減3分。
原文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征求意見稿)
(資料圖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引導和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關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關工作(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工作)的評價。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上市公司與信息披露相關的規范運作情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主體的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情況。
第三條 每年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結束后,本所對上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評價,評價期間為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第四條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不代表本所對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的任何判斷,也不代表任何投資建議。
本所在職責范圍內對上市公司再融資、并購重組等事項出具持續監管意見時,將參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五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評價的內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情況,包括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信息披露業務操作是否及時、準確,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情況;
(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況;
(三)投資者關系管理情況;
(四)履行社會責任的披露情況;
(五)被處罰、處分及采取監管措施情況;
(六)上市公司支持本所工作情況;
(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性情況進行評價,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實反映實際情況,是否存在虛假記載或不實陳述;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
(三)相關備查文件是否存在偽造、變造等虛假情形。
第七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準確性情況進行評價,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觀,是否夸大其辭,是否存在歧義、誤導性陳述;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現關鍵文字或者重要數據錯誤。
第八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情況進行評價,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內容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遺漏;
(二)提供的文件是否齊備;
(三)披露信息的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九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時性情況進行評價,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在規定期限內以臨時報告形式披露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
(二)是否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業績快報、業績預告及其更正公告等(如需);
(三)是否及時核實市場關于公司的報道、傳聞,主動澄清市場和投資者的問題,及時回復本所問詢,并補充披露公司重大事項。
第十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情況進行評價,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是否向單個或者部分投資者透露或者泄漏其他投資者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得的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是否因信息泄露而出現異常波動;
(三)重大信息是否提前泄露致使在本所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外出現相關報道或者市場傳聞;
(四)同時有證券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是否在境內同時披露;
(五)是否按規定在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結束后及時向本所報備,定期通過上證e互動平臺“上市公司發布”欄目匯總發布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
第十一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提交業務操作申請、信息填報及文件報送的及時性、正確性情況進行評價,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依據本所業務規則要求、證券募集說明書約定、公司承諾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提交業務操作申請;
(二)提交的業務操作申請是否內容完整、附件齊備,是否符合本所相關業務操作規則的要求,是否存在重大錯漏;
(三)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填報并持續維護公司基本信息、董監高持股變動情況、候任獨立董事及董事會秘書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定期報告預約披露日期等資料。
第十二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情況進行評價,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制定規范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是否得到嚴格執行;
(三)公司董事長是否重視、支持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各部門、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參股公司是否支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是否具備相應的履職能力,是否配置足夠熟悉相關業務規則的工作人員從事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依法合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情況進行評價,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有針對性地反映公司情況,充分、及時提示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和風險;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有利于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
(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內容簡明清晰、語言通俗易懂,是否存在篇幅冗長、模板化、寬泛化的情況;
(四)除按照本所相關分行業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外,是否在定期報告與臨時報告中主動披露公司行業及經營性信息,主動結合公司所在行業政策和市場動態,深入披露并比較分析公司的行業發展趨勢、經營模式、核心競爭力、經營計劃等行業及經營性信息;
(五)是否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不存在選擇性披露、“蹭熱點”等可能誤導投資者的情況;
(六)是否采用圖文、視頻等創新的信息披露形式,提高定期報告的可讀性、實用性;
(七)是否有效運用信息披露等多種手段,積極支持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情況進行評價,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以公告形式及時回應投資者的重要關切;
(二)是否通過投資者聯系電話、“上證e互動”等形式,及時有效地回答投資者問題,與投資者互動溝通;
(三)是否常態化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向投資者介紹公司業績或者說明重大事項;
(四)是否結合投資者類型與訴求,多渠道、多平臺、多方式針對性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五)是否積極通過現金分紅、股份回購等多種途徑,提高投資者回報水平;
(六)是否及時回應投資者的投訴、建議,定期向投資者征求意見,并相應改進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披露情況進行評價,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主動披露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履行情況,相關報告內容是否充實、完整;
(二)是否踐行新發展理念,積極融入國家重大戰略,主動披露相關情況且內容真實、準確、客觀、完整。
第十六條 對于上市公司被處罰、處分及采取監管措施情況,本所主要關注以下情形: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的行政監管措施情況;
(二)本所公開譴責、通報批評等紀律處分的情況;
(三)本所書面警示、口頭警示等監管措施的情況。
第十七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支持本所工作情況進行評價,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公司發生異常情況時是否及時、主動向本所報告,是否及時關注媒體報道并在主動求證真實情況后向本所報告;
(二)是否落實本所要求,如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問詢、按要求接受約見、進行整改、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項等;
(三)公司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是否與本所保持暢通的聯絡渠道,與本所保持常態化的溝通交流;
(四)是否積極參與本所規則制訂及修訂工作,積極提供政策建議和意見;
(五)是否積極參與本所組織的相關調研工作與各類溝通交流活動,共建良好市場生態。
第十八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評價,重點關注的其他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司信息披露與規范運作情況,是否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如存在重大投資損失、重組標的業績承諾未達標等情形,公司是否積極采取有效手段保障自身權益;
(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規范運作情況,積極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解決同業競爭、履行承諾等方面情況;
(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履職盡責等方面情況;
(四)本所關注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評價方式和標準
第十九條 本所結合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實際情況,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評價計分,并按下述4個類別確定上市公司的評價結果:
(一)A: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優秀;
(二)B: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良好;
(三)C: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合格;
(四)D: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合格。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評價基準分為80分。本所按照本指引規定的評價標準和附件規定的計分標準,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各項內容開展評價,在基準分基礎上予以加分或者減分,得出上市公司最終評價得分。
第二十一條 各上市公司最終評價得分按以下標準形成年度評價結果:
(一)90分(含)以上的為A;
(二)80(含)-90分的為B;
(三)60分(含)-80分的為C;
(四)60分以下的為D。
第二十二條 評價期間內,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表現突出的,本所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加分,具體加分標準詳見附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計分標準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僅符合合規性要求的,本所不予加分;同類加分類型下存在不符合合規性要求信息披露事項的,本所對符合該類加分類型的其他事項不予考慮;同一工作涉及前款規定的多個事項的,按最高分值的事項加分,不重復加分。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在評價期間內因信息披露工作違反合規性要求被本所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的,或者存在重大負面情形的,本所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減分。具體減分標準詳見附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計分標準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因同一事項被扣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復扣分;本所就同一事項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先后采取多項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的,按照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復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的除外;上市公司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并因同一事項先后被本所采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的,原則上不重復考慮。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在評價期間內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其評價結果不得為A: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公司,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者上市當年即虧損,上市時尚未盈利的公司除外;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公司實現的盈利低于盈利預測或者業績承諾的80%,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標的資產實現的盈利低于盈利預測或者業績承諾的80%;
(三)公司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公司日常信息披露2次(含)以上被本所采取口頭警示(含)以上監管措施;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本所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或因涉嫌違反相關證券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同一事項已在前期評價中予以考慮的除外。
(五)董事會秘書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以及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等情形)累計時間超過六個月;
(六)公司未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三季度報告披露后,分別召開年度報告業績說明會、半年度報告業績說明會和三季度報告業績說明會;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評價期不足12個月的上市公司原則上不得為A。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其評價結果不高于C:
(一)評價期末公司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
(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
(三)公司內部控制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但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發生并購交易,根據有關規定豁免對被并購企業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而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內部控制審計意見的除外;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公司實現的盈利低于盈利預測或者業績承諾的50%,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標的資產實現的盈利低于盈利預測或者業績承諾的50%;
(五)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超過80%被質押;
(六)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有效決議;
(七)董事會秘書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以及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等情形)累計時間超過九個月;
(八)公司在評價期末因涉嫌違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處于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階段。
(九)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其評價結果應當為D:
(一)公司被本所公開譴責或者2次(含)以上通報批評;
(二)公司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前期因同一事項被本所予以紀律處分且當年評價結果因此為D的除外;
(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公司內部控制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公司出現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其他風險警示或被終止上市的情形,但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本所報告、辦理相關操作并對外披露;
(六)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問題,本所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內未主動落實整改要求的;
(七)公司存在大額資金占用、違規擔保行為,且評價期末余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者金額超過1000萬元;
(八)公司未在年度報告披露后召開年度報告業績說明會,或存在應當召開投資者說明會的相關情形,但未按規定召開投資者說明會;
(九)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 評價實施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評價期結束后5個交易日內,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自評,并通過公司業務系統向本所提交信息披露工作自評表。其中,涉及減分事項的,公司應如實填報;涉及加分事項的,由公司在自評表中申請提出,并須說明具體事由。公司未申請加分、申請加分未說明具體事由或者申請事由不符合加分標準的,本所不予加分。
第二十八條 本所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評表進行核實,經評價工作小組合議,按照本指引規定予以加分或者減分并形成初步評價結果,報經本所總辦會通過后最終確定上市公司評價結果。
第二十九條 本所將公司評價結果及時通報上市公司,并就公司評價情況加強與上市公司的溝通交流。公司對其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價結果通報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書面異議,本所在收到異議后5個交易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條 本所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記入誠信檔案,通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并在本所官網公開。
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三十一條 本所在職責范圍內對上市公司再融資、并購重組等事項出具持續監管意見時,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納入報告內容。
第三十二條 對于最近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為A的上市公司,本所給予以下支持和便利:
(一)對于披露的臨時公告,本所免于進行事后審核,公告內容可能引發市場質疑、可能涉及信息披露業務操作的除外;
(二)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等申請符合本所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依法依規給予相應支持;
(三)邀請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等擔任培訓講師,向市場推廣規范運作經驗。
第三十三條 對于最近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為D的上市公司,本所在以下方面加強監督和引導:
(一)原則上暫停適用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
(二)在信息披露自律監管中進行重點關注,強化事后審核;
(三)組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等參加合規培訓;
(四)通過電話、發函等方式督促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加強信息披露相關規則的學習,督促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及執行效果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5)》和上交所新一輪《推動提高滬市上市公司質量三年行動計劃》,進一步發揮信息披露工作評價在推動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中的作用,上交所擬修訂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以下簡稱《評價指引》),適用于主板和科創板上市公司。
一、修訂思路
本次修訂《評價指引》,主要在強化評價結果應用、提高規則關聯度、提升評價指標的科學性與適應性等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構建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的長效機制。注重發揮信息披露工作評價在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作用,在信息披露內容簡明清晰、提升定期報告可讀性與實用性、運用信息披露手段支持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等方面,設置更具針對性的要求。
二是強化評價結果在分類監管中的應用。加大對于評價結果A類公司的服務支持力度,加強與并購重組、再融資等的關聯,進一步降低其信息披露成本。同時,強化對于評價結果D類公司的監督力度,通過組織合規培訓等方式,加強對公司及關鍵少數的規范引導。
三是進一步提升評價指標的科學性與適應性。一方面,增加重大負面事項減分情形,對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情形的,在評價中予以減分。另一方面,嚴格設定A類和B類公司的評價標準,強化市場溝通、提高投資者回報等方面的要求。
二、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在保持原規則體系不變的同時,在優化加減分情形、充實負面清單、強化結果應用等方面,對《評價指引》進行針對性優化完善。
一是整合優化加分情形。將加分項整合為信息披露規范性、信息披露有效性、投資者關系管理、履行社會責任的披露、上市公司支持本所工作五個方面,進一步理順加分邏輯,明確加分原則。新增公告內容簡明清晰、常態化召開業績說明會、采用創新形式提高定期報告的可讀性與實用性、多維度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以提升投資者獲得感等加分情形。精簡優化部分加分項,簡化上市公司支持本所工作情況,增加對于信息披露業務操作相關要求的條款等。
二是增加重大負面事項減分情形。新增對于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負面事項的減分清單,并區分主體與情形建立差異化的減分標準,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與規范運作存在重大負面情況、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最高減5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未勤勉盡責、嚴重影響公司規范運作的,最高減4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存在明顯不足、嚴重影響投資者決策的,最高減3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業務辦理質量較差并構成業務運行安全隱患,或存在其他重大負面事項的,最高減3分。
三是充實“一票否決”負面清單。明確存在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關鍵少數被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召開業績說明會次數不足三次、董事會秘書空缺累計時間超過六個月等情形的公司,其評價結果不得為A。明確存在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財務報告或內部控制被出具非標意見的審計報告、因涉嫌違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處于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階段、董事會秘書空缺累計時間超過九個月等情形的公司,其評價結果不高于C。明確未召開年度報告業績說明會的上市公司評價結果應當為D。其中,針對召開業績說明會次數不足三次的公司評價結果不得為A、未召開年度報告業績說明會的上市公司評價結果應當為D的條款,擬設置一年過渡期,在2023至2024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中正式適用。
四是強化結果應用。加大對評價結果A類公司的服務力度,對于相關公司的臨時公告原則上免于事后審核,對于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等依法依規給予相應支持。強化對評價結果D類公司的監督引導,原則上暫停適用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并組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等參加合規培訓,督促完善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及執行效果。此外,將上市公司對評價結果提交書面異議和本所回復的時間由3個交易日延長至5個交易日。
特此說明。
本文編選自“上交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徐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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