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四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 4月15日起施行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3月24日消息,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四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據悉,此次修訂細化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優化監管執法程序;強化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原文如下: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四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關于“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依法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的要求,落實2022年修正的反壟斷法,進一步夯實反壟斷法律制度規則,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四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市場監管總局堅持問題導向,處理好規范與發展的關系,針對監管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在如下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與擴充:
一是細化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根據2022年修正的反壟斷法,細化行政約談的內容、程序、方式等;明確橫向壟斷協議中“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的主體范圍;明確軸輻協議中“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和“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的具體表現形式;細化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停鐘”制度;明確經營者集中審查中“控制權”、“實施集中”等的判斷因素;優化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營業額計算等。
二是優化監管執法程序。明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查處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調查義務、被調查單位書面報告改正情況的義務,將消除相關競爭限制作為執法機構結束調查或者提出行政建議的基礎;完善關于未達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和調查規定;優化經營者集中審查簡易案件程序;規范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案件查處中的中止調查、終止調查和案件報告備案程序等。
三是強化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針對壟斷協議中負有個人責任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了申請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幅度;夯實經營者集中的申報人及其代理人的責任義務,優化受托人選任規則等。
本文編選自微信公眾號“市說新語”;智通財經編輯:劉家殷。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