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借他人名義炒股成合規“頑疾” 東北證券(000686.SZ)投資經理違規交易被罰沒133.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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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證監會官網更新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北證券(000686.SZ)上海自營分公司投資經理金佳音實際控制并使用王某為招商證券賬戶曾交易“和邦生物”等26只股票,扣除稅費后實際獲利66.76萬元,其相關行為構成違規交易。最終,證監會對金佳音采取“沒一罰一”,沒收金佳音違法所得66.76萬元,并對其處以66.76萬元罰款,合計罰沒金額133.52萬元。
據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金佳音,于1984年9月出生,2011年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7年3月7日入職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營分公司,入職時擔任研究經理,2017年4月24日至今,擔任投資經理,管理公司自營賬戶。
經證監會查明,金佳音實際控制并使用王某為招商證券賬戶交易股票,王某為名下證券賬戶資金來源于金佳音和金佳音妻子徐某婧。2019年2月12日至2021年12月29日(調查日),金佳音實際控制并使用王某為招商證券賬戶曾交易“和邦生物”等26只股票,合計買入股票5,604,226元,賣出股票6,263,543.58元,扣除稅費后實際獲利667,589.97元。
證監會綜合金佳音自認的手機號下單情況、相關當事人情況說明、銀證轉賬流水等證據,認定2019年1月25日王某為招商證券賬戶開戶以來,金佳音實際控制并使用王某為招商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相關盈利歸屬于金佳音。
證監會認為,金佳音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控制他人賬戶并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業人員不能炒股,也禁止從業人員直接或間接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金佳音違法所得667,589.97元,并對其處以667,589元罰款。
借他人名義炒股成合規“頑疾” 對應監管規定不斷升級
眾所周知,證券從業人員不能炒股是鐵律,但出于職業便利,員工借他人名義,特別是利用配偶或親屬“鉆空子”炒股的現象又一直是違規“重災區”,監管層面對此的監管規定也不斷升級。
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并未限制從業人員家屬買賣股票,但作為防止利益輸送的“防火墻”,證券公司通常會要求員工申報配偶的證券投資賬戶等相關信息。2022年2月18日頒布、4月1日正式施行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則對上述要求作出進一步的細化。
不止是配偶,根據《管理辦法》,證券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等利害關系人也要進行證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的報備,券商應制定相關申報、登記、審查、監控、處置、懲戒等投資行為管理制度和廉潔從業規范,切實防范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等不當行為,確保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