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決定
12月30日,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內容:(一)增加符合條件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豁免適用《科創指引》關于營業收入指標的規定。在《科創指引》第一條增加“或按照《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則申報科創板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可不適用上述第(4)項指標的規定”。(二)修訂《科創指引》發明專利指標的表述。將《科創指引》第一條第一款第(3)項“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 5 項以上”修改為“應用于公司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 5 項以上”;將第二條第(5)項“形成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 50 項以上”修訂為“形成核心技術和應用于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 50 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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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第48號公告】《關于修改<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22〕48號
現公布《關于修改<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2年12月30日
關于修改《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決定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 “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同時符合下列 4 項指標的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 6000 萬元以上;
(2)研發人員占當年員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3)應用于公司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5 項以上;
(4)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0%,或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 3 億元。
采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的企業,或按照《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則申報科創板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可不適用上述第(4)項指標的規定;軟件行業不適用上述第(3)項指標的要求,研發投入占比應在 10%以上?!?/p>
二、將第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5)形成核心技術和應用于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50 項以上?!?/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
(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布根據2021 年4 月16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22 年12 月30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為落實科創板定位,支持和鼓勵硬科技企業在科創板上市,根據《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和《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同時符合下列 4 項指標的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 6000 萬元以上;
(2)研發人員占當年員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3)應用于公司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5 項以上;
(4)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0%,或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 3 億元。
采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的企業,或按照《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則申報科創板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可不適用上述第(4)項指標的規定;軟件行業不適用上述第(3)項指標的要求,研發投入占比應在 10%以上。
二、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雖未達到前述指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
(1)發行人擁有的核心技術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引領作用或者對于國家戰略具有重大意義;
(2)發行人作為主要參與單位或者發行人的核心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參與人員,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并將相關技術運用于公司主營業務;
(3)發行人獨立或者牽頭承擔與主營業務和核心技術相關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
(4)發行人依靠核心技術形成的主要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鼓勵、支持和推動的關鍵設備、關鍵產品、關鍵零部件、關鍵材料等,并實現了進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術和應用于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 50 項以上。
三、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創新企業在科創板市。禁止房地產和主要從事金融、投資類業務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四、上海證券交易所就落實本指引制定具體業務規則。
本文編選自“證監會”官網,智通財經編輯:李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