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日報丨逮捕中社會危險性條件核心地位邏輯證成
□羈押審查一體化核心是堅持一體化的社會危險性要件審查。不論是決定逮捕、延長羈押期限或羈押必要性審查,均應堅持以社會危險性要件為核心。
□在逮捕的三個要件中,事實要件并非逮捕要件的核心,因為逮捕措施的核心要件應能反映逮捕措施區別于其他強制措施的本質特征,即具有某種“專屬性”。但事實要件并非逮捕措施的專屬要件,而是任何刑事強制措施普遍適用的條件。而且,逮捕機制本質是程序性保障措施,而非定罪機制。此外,刑罰要件也并非逮捕要件核心。因此,事實要件與刑罰要件均不能成為逮捕要件的核心,社會危險性是決定逮捕與否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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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出臺《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依法準確適用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提供了強有力指引。為避免社會危險性證明仍被虛置,防止出現“以捕代偵”“以捕促和”等現象,真正實現逮捕的訴訟保障功能,應強化構建以社會危險性為核心的審查機制,以充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及其他相關權利。
社會危險性核心地位的理論證成
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的歷史考察。據記載,古代審理案件時審判者須把原告、被告和證人傳喚到庭。為防止被告逃避審判,毀滅偽造證據,使訴訟得以順利進行,可以對被告采取強制措施,于是即有逮捕、囚禁等強制措施。在中國近代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中,防止被追訴人出現逃跑、毀滅證據等危險亦是采取逮捕或羈押措施的重要原因。如民國時期刑訴法曾規定,被追訴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徑行拘提:1.無一定之住居所者;2.逃亡或有逃亡之虞者;3.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4.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從上述條文可知,即使被追訴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也僅能短暫限制被追訴人自由,真正決定是否可以較長時間羈押被追訴人的是,其是否逃亡或有逃亡之虞等社會危險性。
堅持社會危險性核心地位是平衡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的關鍵。被追訴人有社會危險性是有關人員可以行使逮捕權的前提。因為,社會危險性高的被追訴人出現逃跑或妨礙調查的風險較大,尤其是當其意識到所涉罪行的嚴重性及可能判處刑罰的嚴厲性時。該種風險的存在可能影響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提起指控、審判以及處以相應的懲罰,導致懲罰犯罪目的落空。但與此同時,逮捕權也應止于無逃跑、無妨礙調查等危險性或危險性較低的被追訴人。對自愿主動出現在公安司法機關指定地點、積極配合案件調查的低風險被追訴人適用逮捕措施,不但懲罰犯罪目的無必要,而且還容易造成對人身自由的不當限制。
社會危險性核心地位的意義闡釋
有利于貫徹比例原則。按照通說,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與相稱性原則三個子原則。審查逮捕時堅持以社會危險性要件為核心有利于貫徹上述三項子原則。具體而言,一是有利于貫徹適當性原則。立法設置逮捕機制的原初目的在于預防被追訴人出現逃跑等特定危險。該目的是采取逮捕措施正當性的體現。審查逮捕時,堅持以社會危險性要件為核心,能確保采取逮捕措施的目的是為防止被追訴人出現特定危險,在逮捕措施中貫徹適當性原則。二是有利于貫徹必要性原則。對不同刑事強制措施而言,若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則不得適用逮捕措施。申言之,逮捕只是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最后手段。三是有利于貫徹相稱性原則。堅持以社會危險性要件為核心,選擇最適當且對被追訴人及其家人、社會影響最小的強制措施,既能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又能盡量減少該措施造成的影響,有利于貫徹相稱性原則。
有利于轉變“構罪即捕”“一押到底”的慣性思維。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十年以下刑罰的案件,堅持以社會危險性要件為核心,可促使公安司法機關轉變片面強調事實要件的慣性思維,減少移送審查逮捕或批準逮捕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無社會危險性的被追訴人;對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堅持以社會危險性要件為核心,意味著公安司法機關在完成犯罪構成要件審查后,還須進一步審查該被追訴人是否可能出現逃跑、妨礙作證等行為,而不是機械地將所有重罪案件被追訴人移送審查逮捕或批準逮捕,此部分觸犯重罪但無社會危險性或社會危險性較低的被追訴人也有可能處于未羈押狀態等待審判。嚴格以社會危險性要件為核心,要求公安司法機關根據社會危險性不同,及時變更刑事強制措施,而非將被追訴人“一押到底”。
有利于降低羈押率。堅持以社會危險性要件為核心,可促使強制措施彰顯保障訴訟程序進行的功能定位,對逮捕與羈押人數進行“三級分流”:一是有利于減少移送審查逮捕人數,實現羈押人數“一級分流”。偵查機關堅持以社會危險性要件為核心,嚴格提請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條件,未決羈押人數必將減少。二是有利于減少批準逮捕人數,實現羈押人數“二級分流”。當案件移送審查逮捕后,檢察機關堅持以社會危險性要件為核心,全面審查被追訴人的犯罪性質、情節、退贓退賠等因素,則無逮捕必要的可不予批準逮捕。三是可以減少無羈押必要性人數,實現羈押人數“三級分流”。當案件進入審查起訴后,被追訴人如果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被追訴人出現毀滅、偽造證據等危險較小。此階段司法人員嚴格以社會危險性要件為核心,則可減少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羈押人數,降低未決羈押率。
社會危險性核心地位的程序面向
羈押審查一體化核心是堅持一體化的社會危險性要件審查。不論是決定逮捕、延長羈押期限或羈押必要性審查,均應堅持以社會危險性要件為核心。
社會危險性是決定逮捕與否的核心條件。在逮捕的三個要件中,事實要件并非逮捕要件的核心,因為逮捕措施的核心要件應能反映逮捕措施區別于其他強制措施的本質特征,即具有某種“專屬性”。但事實要件并非逮捕措施的專屬要件,而是任何刑事強制措施普遍具備的條件,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措施同樣也需符合事實要件。而且,逮捕機制本質是程序性保障措施,而非定罪機制。此外,刑罰要件也并非逮捕要件核心。如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被追訴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有關機關也可以予以逮捕,無需符合“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條件。因此,事實要件與刑罰要件均不能成為逮捕要件的核心,社會危險性是決定逮捕與否的核心要件。
社會危險性持續存在是批準延長捕后羈押期限的前提條件。實踐中,司法實務人員對延押審查是否需實質審查被追訴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事實等問題曾長期存有爭議。為解決上述問題,最高檢制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的規定》,明確了實體審查與程序審查并重原則,并強調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案情報告必須詳細寫明主要案情以及有羈押必要理由等內容。筆者認為,捕后延押是逮捕措施的延續,二者具有同質性。辦理捕后延押案件同樣需審查社會危險性要件,這是發揮延押制度價值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怠于偵查”“以押代偵”,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的重要舉措。
社會危險性是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核心內容。羈押必要性審查包含了初次羈押正當性與繼續羈押必要性“兩步式”審查,社會危險性要件在該“兩步式”審查中均居核心地位。具體而言:第一步是初次羈押正當性審查。審查案件的事實要件、刑罰要件與社會危險性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中,被追訴人的社會危險性是初次羈押正當性審查的核心。第二步是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重點審查捕后案件變化情況,包括證據變化、可能判處的刑罰變化以及被追訴人社會危險性變化。其中,被追訴人社會危險性變化也是審查是否有必要繼續羈押的重點。事實上,檢察機關進行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時,通常也要審查被追訴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身體健康狀況等可能影響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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