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公布2023年第一批典型案例(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規定類)
為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現公布一批共4件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規定類典型案例。對辦案單位包頭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阿拉善盟額濟納旗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后旗、烏海市海南區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辦案人員提出表揚。
包頭市寶成聯精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案
【資料圖】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13日,包頭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過程中,通過排污許可清單式檢查,發現包頭市寶成聯精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執法人員立即進行現場調查。
包頭市寶成聯精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年產20萬噸食品添加劑鹽酸項目于2018年7月19日由原包頭市環境保護局審批,2020年4月10日完成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自主驗收,為排污許可簡化管理企業。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制定了自行監測方案,且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一致。執法人員調取了該公司2022年《檢驗檢測報告》(LYJP-HJ-220151、LYJP-HJ-220151(1)、LYJP-HJ-220151(2)),報告顯示該公司2022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別對廢水排口的PH、總磷、動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總氮、廠界氯化氫(大氣廠界無組織)及廠界噪聲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符合相應的國家排放標準,但檢測報告中水污染因子監測內容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一致。執法人員現場對相關企業責任人進行普法教育,并對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
包頭市寶成聯精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包頭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
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單位的“身份證”,將有關污染物排放、環評與驗收、排放標準、污染源監測等環境管理要求,都落實到排污許可證的內容之中,是排污單位守法運行的依據?!俺肿C排污、按證排污”本是企業應承擔的法定責任,但少部分企業排污許可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精細化管理水平不高,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造成環境違法。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企業申領的《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自行監測要求”篇對污染源類別、監測點位、監測內容、監測因子、監測方式、采樣個數、監測頻次及技術規范均有詳細要求。各企事業單位應切實履行排污許可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各項要求。同時,各檢驗檢測機構應按照排污許可相關要求和監測工作技術規范,依法規范開展監測,保證監測數據質量。
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后旗紫金礦業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烏拉特后旗分局執法人員在對烏拉特后旗紫金礦業有限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執法人員隨即對該企業水、氣排放口及環保設施進行勘察取證,同時對企業生產設施工況、環保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進行了核實。經檢查發現,該公司2021年5月已申請礦山開采生產線的排污許可證,但由于礦山生產線的污染物排放情況與環評不一致,且未按照相關要求完成整改,一直未取得排污許可證。該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生產并排放污染物。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及嚴重程度,經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集體討論決定,該案件屬于重大行政處罰案件,責令該公司3個月內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同時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依法對該公司進行了罰款38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按照有關要求積極完成了整改,于2022年12月取得了排污許可證。
【啟示意義】
排污許可制度是依法規范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本案中,企業未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最終受到懲罰,警示企業事業單位務必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以案為鑒、以案促改,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烏海市中創聯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公開排污信息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執法人員在非現場執法時發現烏海市中創聯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調試過程中未公開排污信息,隨即采取現場約談以及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等方式要求該公司進行整改,但該公司一直以調試、間斷性生產為由拖延整改時間。2023年3月7日,執法人員對其排污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公司仍未依法公開排污信息,烏海市海南區生態環境部門隨即決定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2022年7月-10月該企業在試生產期間未在2022年第三季度季報和2022年年報中填報排污信息,也未在內蒙古自治區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與信息共享平臺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同時,作為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其煤瀝青加工項目未按照申領的排污許可證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且存在檢測點位、頻次、污染因子不符等問題。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2023年4月3日,海南區生態環境分局對該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人民幣5萬元整,目前該企業已繳納罰款。
2023年5月8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后督查,發現其已按要求完善了現有自行監測方案,按時提交了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并對排污信息進行了公開。
【啟示意義】
重點排污單位排污信息公開作為排污許可執行中的重要一環,一直是環境監管的重點。作為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排污單位公開其環境信息是應履行的法定義務。為了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是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落到實處的重要保障,對不依法主動公布或不按規定公布排污信息的排污單位,應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典型案例材料】
阿拉善盟額濟納旗金濤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額濟納旗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轄區內排污單位進行巡查時,發現額濟納旗金濤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諾干毛都沙場項目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情況下,擅自開工生產,并排放污染物。額濟納旗生態環境局隨即對排污單位立案調查。
經調查發現,額濟納旗諾干毛都沙場項目生產規模為年產8萬立方米建筑用沙,該項目環評于2018年2月6日由原額濟納旗環境保護局審批。該項目于2022年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后,一直未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申領排污許可證。
執法人員要求額濟納旗金濤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按要求申辦排污許可手續。同時,執法人員現場對該公司管理人員講解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相關法律規定。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將立即辦理排污許可登記,積極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查處情況】
該公司項目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工生產、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經阿拉善盟生態環境局額濟納旗分局集體討論決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目前,該公司已按要求辦理排污許可登記手續。
【啟示意義】
本案例中的排污單位為礦山開采類企業。為將《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進一步落到實處,進一步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將礦山地質環境執法監管常態化,嚴厲打擊礦山違法違規開采行為,生態環境部門應對礦山開采類企業加大指導幫扶,常態化宣傳《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引導企業履行好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同時,定期開展后督查,督促企業做好問題整改。礦山開采類排污單位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做到持證排污、按證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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