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274個環保局敗訴案例 敗訴原因都有這些! 微資訊
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至2021年,全國至少有274個環保局敗訴的案例,其中一審環保局敗訴案例143個,二審環保局敗訴的案例95個,行政相對人申請再審最高院提審案例35個。本文對環保局敗訴案例的原因進行了進一步的統計和分析,詳見全文。
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至2021年,全國至少有274個環保局敗訴的案例,其中一審環保局敗訴案例143個,二審環保局敗訴的案例95個,行政相對人申請再審最高院提審案例35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從裁判結果來看,一審撤銷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案件77個,確認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違法案例52個,判決變更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12個。
二審環保局上訴被駁回案例74個,撤銷原審判決11個,環保局撤回上訴或者行政相對人撤回起訴案例12個。
從環保局敗訴的原因來看,主要分為以下6種:
主要證據不足案件 40個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案件 11個
違反法定程序案件 46個
越權、濫用職權案件 3個
處罰明顯不當案件 23個
其他因素案件 53個
以上每一項細分的敗訴原因,請看下表:
01 主要證據不足
從實際案例來看,環保局未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在證據收集程序上不合法是導致法院判決環保局“認定事實沒有足夠證據證實”的主要原因。
特別要注意的是,監測和采樣是環保行政處罰案件的重要關注點。尤其是在涉及到水污染、大氣污染的案件中,環境監測報告的合法性是法院審查被訴環境行政處罰事實認定是否清楚的基礎。
【案例】某裝飾工作室訴某區環境保護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
【法院觀點】區環保局沒有進行任何技術檢測,僅憑現場照片直接認定“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院判決被告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法院裁判】未經技術檢測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02 法律適用錯誤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應當全面準確地適用法律、法規。
在法律適用錯誤的實際案例中,常見的是環保局在行使職權時未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文、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只給出一個籠統的罰款數額而未列明具體的處罰依據。
【案例】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某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案
【法院觀點】市環保局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7條第1款的規定,并結合大氣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款,以及物權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與涉案鍋爐相關的生產經營者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而市環保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7條第2款作出行政處罰,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該行政處罰應予撤銷。
【法院裁判】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準確適用法律條文,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錯誤,該行政處罰應予以撤銷。
03 違反法定程序
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
《行政訴訟法》明確將“違反法定程序”作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之一,程序合法性是法院審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從實際案例來看,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被判決撤銷的案例,也是最多的。環保行政處罰案件中,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被撤銷或確認違法的行政處罰,絕大多數伴隨著認定事實、法律適用方面的實體缺陷。其中,常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9種:1. “集體討論”程序嚴重違法2. 作出處理決定超過法定期限3. 聽證主持人選定違法4. 對同一違法事實重復作出的行政行為5. 未依法告知限期補辦手續的期限6. 剝奪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7. 法律規定要政府批準的未經政府批準8. 送達違法9. 內部審批程序不符合規定
【案例】某環境保護局與某酒業有限責任公司行政命令案
【法院觀點】被告對原告作出10萬元罰款的處罰,是較重的處罰行為,被告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后再作出決定,但被告未履行該程序,即對原告作出了處罰決定,程序違法。另外,被告于2018年7月2日才向原告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而被告卻于2018年6月20日就已經對原告作出了左環罰(2018)18號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依法應享有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被剝奪程序亦違法。因此,判決撤銷環境保護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院裁判】案情復雜或者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審議決定,集體審議過程應當予以記錄。
04 處罰明顯不當
當行政處罰決定明顯超出了普通大眾的接受程度時,法院會進行司法干預。
【案例】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某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
【法院觀點】環保局認定該公司所建設的石子、砂加工生產線未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并無不當。該公司應當受到環境保護管理行政處罰。但該公司生產所用的砂石原料原本是河道內自然產生的,洗涮砂石原料的污水無毒無害,經過沉淀后排放到河道內,不會導致河流污染。該公司所建的石子、砂加工生產線在加工生產石子、砂過程中雖然會產生灰塵和噪聲,但地處山嶺地帶,位置偏遠,人煙稀少,產生的灰塵量和噪聲并不大,所造成的大氣污染和噪聲污染輕微,對人類居住環境影響不大,社會危害程度輕微。為此,該公司的該違法行為時間不長,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也輕微,且在被責令改正后就立即停止了違法行為,主動消除了危害后果,屬于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環保局在對該公司的該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沒有考量違法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對該公司處以罰款400000元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當,依法應予變更,罰款數額應確定為50000元為宜。
【法院裁判】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立法目的,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情節。
05 行政不作為
生態環境局作為地方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責任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亦有責任負責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并且,在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整改工作中,也需要積極跟進和監管。
特別是涉及到不同部門職能交叉、界限不清的時候,檢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門認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也應當統籌協調,與相關職能部門主動溝通,共同協調解決。
【案例】某縣人民檢察院與縣環境保護局不履行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案
【法院觀點】縣環境保護局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有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所轄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h環保局在公益訴訟人縣人民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之前,疏于自己的監督職責,未及時發現排污行為,發現后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養殖行為產生的排污、后期清理不達標,導致環境受到污染的狀態一直處于持續當中,在公益訴訟人發出檢察建議后,雖然采取措施,作出了責令整改決定書,但是至本案開庭前,養殖場造成周邊環境受到污染的事實是真實存在的既有狀態,因此,雖然縣環境保護局履行了一定的行政行為,但由于其未全面、持續履行自己對環境保護的檢查、管理職責,疏于對養殖場造成的周邊環境的有效監控,致使污染環境的不良狀態一直發生,因而,不能否定被告怠于履行環境保護的法定監管職責的違法事實,故公益訴訟人要求確認其行為違法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對被告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政行為的違法性予以確認。
【法院裁判】環保局未全面、持續履行對環境保護的檢查、管理職責,致使污染環境的不良狀態一直發生,確認對環保局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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