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的含義是什么?債務轉移實質有哪些?第三人代為清償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是指債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債務轉移不僅必須由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達成協議,而且必須經原債權人同意。因為債務人的改變對債權人關系重大,新債務人的信譽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關系到債權能否實現。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則債務的轉讓不能有效。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移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也不能任意拒絕債務的轉移。債務轉移后,從屬權利并不隨之轉移。
二、第三人代為清償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經債權人同意后,是不以債務人是否同意有生效條件的,債務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第三人在經得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可以基于兩種解釋:
一是債權債務向第三人轉移,即第三人在受讓債務后履行了債務,取得了原債權人的地位,對原債務人享有債權;
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在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規定取得向債務人的追償權。無論基于何種理解,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都不以債務人同意為生效條件,只要求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所以,第三人替債務人代為清償債務,債權人無異議,債務人以該行為未經其同意而提出異議,該異議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清償行為對債務人生效;但如債務人以未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的,如果屬實,則應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 【第三人清償規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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