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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B站UP主上傳《原神》未公開游戲角色,被判賠6萬元


(相關資料圖)

4月24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徐匯法院”)召開涉網絡游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典型案例。

澎湃新聞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2018年至2023年(截至3月31日),上海徐匯法院共受理涉網絡游戲知識產權糾紛案件33件,案件數量整體呈逐年增長態勢,已審結案件的結案方式以判決為主。和其他知產案件類型相比,涉網絡游戲知識產權案件中復合案由占比超過50%,明顯較高。本次發布的案例涉及《守望先鋒》《原神》等多款熱門游戲,包括著作權侵權、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和侵犯著作權罪等多類案由,均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和一定示范效應。

其中,三件著作權侵權糾紛系列類案涉及同一游戲《原神》的同一角色形象,被告均為B站的“UP”主。三起案件的被告在該游戲角色公開前,分別通過短視頻平臺上傳了包含該角色的游戲視頻。為此,三人分別被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哈游公司)訴至法院。

該案中,原告米哈游公司開發并運營一款原創角色扮演游戲《原神》,其依法享有該款游戲軟件及游戲角色形象、服裝、運行過程呈現的連續畫面等的著作權。三起糾紛涉及的游戲角色形象均為“楓原萬葉”,原告對該角色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登記的作品類型為美術作品,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原告,創作完成日期為2021年4月22日,狀態為未發表。

被告季某、施某、柏某三人分別通過其在“嗶哩嗶哩”平臺注冊的賬號,上傳了《原神》游戲視頻,其中包含未公開的游戲角色形象“楓原萬葉”。

原告米哈游公司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季某、施某、柏某立即停止侵權,分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12萬元、20萬元。

被告季某、施某、柏某三人均辯稱,首先,其未侵害“楓原萬葉”游戲角色形象的發表權,該游戲畫面并非由其首次發表,而是搬運自其他網站;其次,其對轉載視頻涉及侵權既不明知亦不應知,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最后,原告訴請中的經濟損失并未實際發生。

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季某、施某、柏某分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5萬元、1.5萬元、2萬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自主開發的《原神》游戲以游戲角色為核心,進而聯動“周邊”進行商業運作,故其游戲角色蘊含了較大的商業價值,該游戲也通過推出新的游戲角色開拓新場景,豐富故事情節,并從售賣角色中獲取收益。該三起案件中,均為“楓原萬葉”游戲角色形象發布之前,“嗶哩嗶哩”網站上的游戲UP主擅自將通過內測獲得的“楓原萬葉”游戲角色相關視頻發布于該網站上,侵害了原告對“楓原萬葉”游戲角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主審法官在考慮判賠數額時,突破已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審理思路,除了考量法定賠償的共性因素外,還注意到侵權行為發生于“楓原萬葉”游戲角色尚未發布之時,確實會給原告以游戲角色為核心的商業模式造成損害后果,最終確定本案的判賠金額。

上海徐匯法院表示,網絡游戲中的音樂、圖片、文字等均可單獨構成作品,部分設計精良、富有獨創性的游戲角色因構建起游戲商業化的基礎而蘊含巨大的市場價值。法院審理由此引發的侵權行為時,應依法保護商業成果,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侵權行為一旦發生,損害的后果可能無法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彌補。為了更好地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游戲公司進行創作除了進行全方位的知識產權權屬登記、注冊外,還應保留創作中的“書面”形成過程,并對具有商業價值的游戲角色、動畫場景、故事設定采取“商業秘密”的保護模式。而對發布或轉載游戲相關視頻的自媒體工作者來說,應對所發布內容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在應知或明知游戲角色形象尚未正式發布且權利人不允許對外公開的情況下,其擅自發布的行為明顯存在主觀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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