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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觀熱點:網課著作權屬于誰?未經授權傳播教師口述課程被判侵權

未經授課教師授權,視頻制作者是否可以傳播在線課程并盈利?4月18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召開發布會,并披露了數字教育著作權糾紛典型案件。

案情顯示,原告系書法課老師,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間,原告在被告處擔任兼職老師,期間原告希望用被告場地錄制授課視頻,雙方之間未簽訂合同。


(資料圖片)

合作期間,被告交付給原告4集授課視頻,剩余34集授課視頻未向原告交付。2019年,原告獲悉被告將上述全部課程視頻打包放在被告的官網、APP、微信公眾號上使用、傳播,并向公眾收取費用。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授權在線傳播原告口述課程的視頻,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辯稱,被告是該課程的錄像制品制作者,依法享有授權他人使用該視頻的權利。原、被告系合作作者,根據合作協議,涉案授課視頻的著作權屬于被告。

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法院認為,涉案教學視頻中的授課內容,是授課教師對漢字結構和寫作技巧的理解和研究,經獨立構思并現場口頭表達而成,授課內容自成體系,具有獨創性,屬于口述作品。

法院表示,結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獲得作品相關著作權授權,除應獲得著作權人授權外,還應當支付相應對價,但被告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向原告支付對價。此外,原、被告雙方對于涉案授課視頻權屬發生爭執,被告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獲得了原告的著作權授權。

因此,被告未獲得原告的有效授權,在線提供涉案授課視頻中包含有原告口述作品內容,侵害原告對口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2000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院認為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授課課程錄制者未經授課教師授權,在線傳播錄制的授課視頻,侵害了授課教師對其口述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本案界定了課程錄制者在線傳播授課視頻侵權行為的邊界,對于明確著作權權屬關系,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創新具有一定的意義。

采寫:南都記者孫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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