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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嚴懲竣工驗收弄虛作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依法嚴懲弄虛作假行為,持續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以下簡稱自主驗收)監督執法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不斷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資料圖】

《條例》的出臺,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但實施過程中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驗收“走過場”甚至弄虛作假時有發生,社會反映強烈。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從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到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的轉變,是生態環境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放管服”改革不是放而不管,而是要求更加高效地抓好事中事后監管。

只有持續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充分保障自主驗收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才能使事中事后監管真正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才能維護自主驗收制度的公信力和生命力,才能保障“放管服”改革目標的實現。

二、進一步嚴格執法,持續壓緊壓實各方責任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壓緊壓實相關方責任,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自主驗收工作的抽查,并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稽查。

(一)落實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責任。

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應逐步完善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督執法機制,強化審批、監測、執法等部門的協同聯動,及時將行政區域內所有已取得環評批復的建設項目納入“雙隨機”監管對象庫,按計劃對建設項目落實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要求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組織對自主驗收報告質量進行抽查,抽查內容應包括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壓實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

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在自主驗收監督檢查中,發現建設單位未落實自主驗收主體責任,未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開展驗收監測(調查)、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及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報送(填報)驗收信息;驗收報告內容、結論和所公開(報送或填報)信息存在典型弄虛作假情形等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嚴肅查處。

(三)夯實驗收第三方機構的相關責任。

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在自主驗收監督檢查中,發現承擔驗收監測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未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開展監測活動的,依法進行處罰;

涉及資質認定管理以及涉嫌出具虛假或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及時移送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及信用懲戒;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發現受建設單位委托負責驗收調查或承擔驗收報告編制的第三方機構,因未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規范和指南等查驗、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報告,致使自主驗收弄虛作假行為成立的,在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的同時,還應督促建設單位依據合同約定追究第三方機構相應責任。

三、進一步完善機制,穩步提升監督執法效能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不斷加強對自主驗收監督執法工作的細化指導,要根據我部已印發的驗收技術指南、規范,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并完善自主驗收現場檢查工作指南;

參照本通知附件所列典型弄虛作假情形,進一步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

采取專項培訓、幫扶指導、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積極探索,充分發揮信息化手段、技術機構及專家、行業自律等作用,切實提高監督執法效能。

(一)充分發揮基層生態環境部門的積極性。

鼓勵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尤其是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內進行積極探索、積累經驗,不斷完善并優化監督執法機制,進一步提升自主驗收監督執法效能。

(二)充分發揮信息化手段在日常執法中的作用。

督促屬地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加強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的應用,加強與環評、排污許可等管理信息的核查比對,及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線索;

積極利用無人機、無人船、走航車以及衛星遙感等科技手段,充分結合群眾舉報、信訪信息等公眾監督信息,科學建立大數據采集分析、違法風險監測預警、違法線索分析研判等工作機制,適時組織開展現場執法。

(三)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和專家在輔助執法中的作用。

鼓勵屬地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充分借助技術專家、行業專家、律師團隊等技術力量,對自主驗收報告質量進行定期抽查,為精準發現環境違法問題提供支持;

對案情重大、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案件,配備精干執法力量、技術專家和法律顧問成立專案組實施專案查辦。

(四)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在規范驗收市場中的作用。

鼓勵屬地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差異化監管、幫扶指導、政策支持等正向引導措施,激勵第三方機構自覺抵制惡意競爭、市場壟斷、超出技術能力承攬驗收業務等行為,引導第三方機構和人員持續提升能力水平,強化行業自律和監督,進一步凈化驗收市場。

生態環境部將適時組織相關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對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已完成自主驗收的我部批準的建設項目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在系統內進行公開通報。

請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自主驗收監督執法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

附件:典型弄虛作假情形參考

一、偽造或篡改關鍵信息

驗收報告中偽造或纂改以下關鍵信息的,包括:

1. 環評審批情況、排污許可證申領情況等環保手續信息;

2. 建設地點、性質、規模、生產工藝等工程基本信息;

3. 主要污染物種類、排放去向、排放總量等污染物排放信息;

4. 主要污染物及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及周期、監測結果、達標判斷等驗收監測信息;

5. 環境保護設施類型、數量、安裝位置、調試運行效果、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聯網情況等環境保護設施信息。

二、關鍵內容缺失

驗收報告缺失以下關鍵內容,包括:

1. 未對項目主要變動情況及原因進行分析,屬于重大變動但未提供環評文件重新報批情況的;

2. 未對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要求的主要環境保護設施實際建設情況、調試運行情況、處理效果進行分析的;

3. 未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總量控制要求對特征污染物進行監測的;

4. 未對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要求的區域污染物削減、落后產能淘汰、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施工期監測以及棲息地保護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未落實情況進行記錄的。

三、驗收結論錯誤

1.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明顯發生重大變動,仍給出不屬于重大變動結論的;

2. 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或者國家總量控制要求,仍認定達標排放或環境質量達驗收標準的;

3. 其他存在《暫行辦法》第八條所列不得通過驗收情形,仍給出驗收合格結論的。

四、其他弄虛作假情形

1. 偽造或纂改驗收報告所附主要證明或支持材料的;

2. 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纂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偽造或纂改公眾反饋意見及處理情況的。

關鍵詞: 生態環境部 重大項目 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