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百事通!加強園區環境監測和管理 內蒙古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全區工業園區管理的意見》
12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全區工業園區管理的意見》,提出加強園區環境監測和管理。各地區要推動園區工業固廢綜合利用、處置或妥善貯存工作,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廢渣處置設施運行監管。要利用集污染源數字化在線監控平臺,實現廢氣污水排放、中水回用、固廢處置等特征污染物的監測管控,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推動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關于全面加強全區工業園區管理的意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有關委、辦、廳、局: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為全面加強自治區工業園區土地、資金、準入、機構、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保等方面管理,促進園區節約集約發展,制定全面加強全區工業園區管理的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強化土地要素使用和管理
一是提升園區土地開發強度。各地區要開展建設用地開發強度、土地投資強度的管控工作,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入園的新建工業項目畝均固定資產投資、產值、稅收等指標應達到入駐園區控制指標以上,達不到的原則上不得入園。(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工信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等部門)
二是盤活存量土地。各地區要采取市場化、法治化等多種手段盤活土地存量資產,推動解決僵尸企業、僵尸項目長期占用土地問題。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土地開發利用動態監管,加大對閑置、低效用地的處置力度,對認定不屬于不可抗力、政府及有關部門行為或者開發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等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對連續超過二年未開發的,依法收回土地。(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信廳等部門)
三是推進集約節約用地。開展土地集約利用監測評價工作,結合園區實際,推行在園區建設多層標準廠房和充分利用地下空間。鼓勵各地區采用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限方式供應產業用地,滿足園區項目用地需求。積極開展“標準地”改革工作,能夠實現“標準地”供地的工業項目,即以“標準地”供地,并逐年推廣擴大“標準地”在新增工業用地出讓中的占比。(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信廳等部門)
四是規范土地使用。各地區要將各工業園區用地納入所在地區用地,實行統一供應管理,要完善用地審批和供地手續,不得隨意更改土地用途和違規占用土地。(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二、強化資金要素使用和管理
一是規范資金使用。各工業園區要規范資金使用,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不得違規挪用、出借、截留、占用資金。各工業園區要定期梳理沉淀資金,主動上繳或清理盤活沉淀資金。規范工業園區財政管理體制,未單獨設立財政管理機構的園區預決算按照部門預決算管理,納入同級政府或設立該工業園區的地方政府的部門預決算并單獨列示。單獨設立財政管理機構的園區,參照實行獨立財政管理體制,預決算納入同級政府或設立該工業園區的地方政府的預決算并單獨列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足額及時撥付專項資金,對已撥付的專項資金要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財政廳、審計廳等部門)
二是強化資金監管。工業園區要建立健全資金監管制度,用好管好專項資金,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加強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地方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審計監督,定期開展專項審計工作。財政部門要組織資金使用部門開展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工作,重點對預算執行進度、項目建設進度情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價。(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財政廳、審計廳等部門)
三、強化園區準入管理
一是嚴格工業園區產業布局管理。積極引導工業項目向工業園區集中,除礦山、電力等特殊項目外,新建工業項目原則上要統一布局在工業園區內。加強對工業園區區域布局和產業布局的規劃引導,突出園區主導產業,工業園區(產業園)主導產業年產值占比要逐步達到60%以上。(自治區工信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等部門)
二是提高產業準入門檻。不符合園區產業規劃、與主導產業定位無關聯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入園,可通過“飛地經濟”模式,落戶在與主導產業發展定位相符的其他工業園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信廳、生態環境廳等部門)
三是提高環保準入條件。新建項目生產工藝、設備、污染治理技術和單位產品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以及資源利用率必須達到同行業先進標準,低于同行業先進標準的原則上不得入園。(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水利廳、工信廳等部門)
四、強化人力資源管理
一是嚴格控制園區機構規格和數量。各地區要認真落實編制部門規范開發區機構編制管理的意見和各盟市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的批復文件要求,規范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和所屬事業單位設置;要嚴格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和編制配備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工業園區領導職數僅用于工業園區管理機構,不得挪作他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提升機構規格、隨意增加機構。(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黨委編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
二是規范機構和人員管理。各地區要全面清理整頓設置不規范的園區管理機構。嚴格工業園區人員編制管理,不得隨意新增編外聘用人員。(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黨委編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
三是理清機構職能職責。各地區要強化工業園區經濟管理、投資服務、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等相關職能職責。具備條件的園區要逐步剝離教育衛生、公共文化等社會事務管理職能,交由屬地政府承擔。園區管理機構原則上不代管蘇木鄉鎮(街道),確需代管的,要理順與代管蘇木鄉鎮(街道)的關系,明確各自職責權限。各地區要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將能夠下放的經濟管理、行政審批權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給各園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
五、強化園區數字化管理
一是強化園區智能化管理。各地區工業園區要全面建成智慧園區,實現經濟運行、能耗、環保監測和安全應急、交通物流、人力資源以及綜合服務等基本管理智能化,確保全面實現園區企業運行、項目建設、能耗管控、污染監測、安全應急等一體化、全景式管理。(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工信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商務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
二是加強園區數字化轉型。工業園區要以建設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為基本路徑,加快工業數字化轉型。建設完善工業數字化基礎設施,重點在能源、化工、鋼鐵、有色、建材、裝備制造、綠色農畜產品加工、醫藥和新材料等領域,推動建設區域級、行業級、企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深度融合,加強5G場景應用推廣,建設打造5G+工業互聯網應用、5G+智慧園區、5G+智能制造等應用場景。對園區內全部規上工業企業開展數字化評估診斷工作,編制評估診斷報告,為園區企業數字化提供方向和路徑。(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工信廳、通信管理局、大數據中心等部門)
六、強化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
一是加強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各地區要按照“統一規劃、適度超前”的原則,加大工業園區道路、給排水、供電、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固廢處理、消防、綠化等功能性基礎設施建設和投入力度,確保園區基礎設施滿足項目落地要求。要強化環保、安全設施建設,確保環保安全設施應建盡建。(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工信廳、財政廳等部門)
二是強化園區基礎設施運行和管理。定期開展園區內的水、電、氣、通信、污水處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應急救援、消防設備等公共設施運行情況安全排查工作,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要加強地下管廊穩定運行監測,重點對園區干線綜合管廊(如自來水廠、發電廠、燃氣制造廠等)、支線綜合管廊(電力、通訊、自來水、燃氣、熱力、排水等管線)、纜線綜合管廊(電力、通訊、有線電視、道路照明等電纜)及干支線混合體綜合管廊進行一體規劃、合理布局,實現地下管廊基本能夠在線監測、安全預警。(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工信廳、發展改革委、應急管理廳、生態環境廳等部門)
三是突出化工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各地區要按照化工園區管理有關要求,全面完成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分級工作。新建化工項目一律入駐化工園區,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或達不到一般風險等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化工園區全面實行封閉化管理,化工廢水集中處理等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設施要具備較高的信息化水平和較強的公共服務能力?;@區內產生的廢水、危險廢物必須實現100%收集、儲存和安全處置。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風險和生態環境保護監測監控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監管監測預警系統。(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工信廳、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等部門)
七、強化園區環保及安全管理
一是加強園區環境監測和管理。各地區要推動園區工業固廢綜合利用、處置或妥善貯存工作,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廢渣處置設施運行監管。要利用集污染源數字化在線監控平臺,實現廢氣污水排放、中水回用、固廢處置等特征污染物的監測管控,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推動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工信廳等部門)
二是強化園區安全管控。各地區要全面落實工業園區安全生產有關要求,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實現園區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組織開展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建立各部門、各單位共同參與的公共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確保園區各類公共設施安全運轉。(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工信廳等部門)
八、強化園區運行管理
一是提升園區集聚發展水平。除國家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有明確要求外,現有園區項目飽和前,原則上不得再新建、擴建園區。各地要進一步提升園區集聚發展水平,優化資源要素配置,集中各類資源要素傾斜發展重點園區(區塊),逐步淘汰投入產出少的區塊或片區,原則上連續三年無招商引資項目的區塊,不得再布局新項目(包括招商引資項目及基礎設施項目,改建項目除外)。穩妥推進非工業園區的工業集聚區納入園區管理(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工信廳等部門)
二是加強園區運行監測。各地區要建立工業園區項目監測機制,全流程監測入園項目建設運行,包括項目手續辦理情況、工業項目畝均效益情況、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運行情況等。對于不能正常辦理的項目手續、畝均產值低于控制性指標的新建項目(包括停產、停建)、超過建設年限不能建成、建成不能運行的情況,要按季度報送當地政府及工信部門。各工業園區要配合統計部門做好工業園區經濟運行監測,統計部門要及時與工信部門共享統計數據。(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工信廳、統計局等部門)
三是創新管理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工業園區開展管委會+公司改革,明確管委會作為工業園區的管理機構,承擔工業園區政策制定、發展規劃、行政審批等行政管理職能,公司作為工業園區建設發展的市場主體,主要承擔工業園區的招商引資、資金籌集、項目管理、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預儲備和運營等職責。鼓勵社會資本在現有的工業園區中投資建設、運營特色產業園,積極探索合作辦園區的發展模式。鼓勵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進行工業園區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類項目建設。(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
各地區要將工業園區發展納入本地區發展規劃,將園區布局和有關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落實舉措,確保工作有序有力推進。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全區工業園區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支持園區高質量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加強園區規劃、用地、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等方面監督管理,建立上下貫通、分工明確、共同負責的園區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