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硬核總結帖】各地供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都“細“在哪里了?
國家發改委《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監審辦法》)已于2021年10月正式施行,進一步明確了供水價格制定和調整的各項依據。但因每個地區有各自的屬地特征,難以進行統一規定,需要各地積極行使地方事權,因地制宜地出臺地方細則(相關閱讀:傅濤:供水價格新政線上討論會達成的三大共識性建議)。
目前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印發了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轉發了文件并發布通知提出了具體意見,對某些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另有北京市、江蘇省、陜西省、湖北省等地已擬定細則并對外公開征求意見,但至今尚未正式印發。下面我們先來看看各地細則集中細化的部分內容:
(相關資料圖)
監管周期設置不超過5年
《管理辦法》中提到,城鎮供水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為3年,建立供水價格與原水價格等上下游聯動機制的,監管周期年限可以適當延長。大部分地區將建立供水價格與原水價格等上下游聯動機制的,監管周期年限延長至5年或不超過5年。還有部分地區對久未調價的地方明確了調價的時間,如江西要求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超過3年未調整城鎮供水價格的市、縣,要及時啟動價格調整機制,經測算需要調整的原則上應在2023年底前完成;福建要求截止2021年已超過5年未調整水價的地方要及時啟動水價調整機制,經測算需要調整水價的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廣西要求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超過5年未調整城鎮供水價格的市、縣,要及時啟動價格調整機制,經測算需要調整的原則上應在2023年底前完成。
供水服務質量與權益資本收益率掛鉤
《管理辦法》有提到“鼓勵各地激勵供水企業提升供水服務質量。核定供水價格應當充分考慮供水服務質量因素,將水質達標、用水保障、投訴處理情況等作為確定供水企業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但是對于如何評估供水企業供水服務質量以及如何將服務質量與合理收益掛鉤等并未給出明確答案。河南省提到,經營者供水服務質量比上一價格監管周期有明顯提升或下降的,可適當調增或調減其權益資本收益率。湖南省也是將供水服務質量與權益資本收益率相關聯,具體表現為:為激勵供水企業提升供水服務質量,各地可在核定供水價格時將權益資本收益率加價一個百分點與企業供水服務質量考核掛鉤。一個價格監管周期內,如考核指標不達標,單項指標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扣減一個千分點;如考核指標在達標基礎上單項指標每提高一個百分點,增加一個千分點;與考核掛鉤高低值以一個百分點為限,在一個百分點之內,據實核定。考核資料與供水價格核定資料一并提交,如無考核資料,則視同為考核最低值,扣減與考核掛鉤的權益資本收益率加價一個百分點。
三類用水的價格比進一步拉大
各地的水資源充沛程度不同,所以三類用水價格的比價要求也有所不同,但可以看出各地正在逐步拉大三類用水的價格比。如:河南省要求非居民用水、特種行業用水價格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缺水地區原則上不低于1:3;河北省要求特種用水價格按非居民用水價格的5至10倍制定;湖南要求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水價之間的比價系數原則上不得低于1:1.5:4;江西要求三類用水的合理比價關系應為1:1.3-1.8:5-8,具體比價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
季節性水價上下浮動幅度
《管理辦法》中提到,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地區可以實行季節性水價。在枯水期實行較高的價格,豐水期實行較低的價格。河南要求季節性水價上浮幅度原則上不超過20%,下浮幅度不超過10%;湖南提到在枯水期實行較高的價格,上浮幅度原則上不超過供水價格20%,豐水期實行較低的價格,下浮幅度不超過供水價格20%;河北要求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地區可以實行季節性水價,旺季水價上浮幅度不得超過正常水價的1倍。
合表用戶與執行居民價格的非居民用戶
對于未實行抄表到戶的合表戶居民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管理辦法》要求供水價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階梯價格確定。在各地的細則中則細化了具體計價方式:河南要求合表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水價標準按照經營者上年度供應居民用水第一、第二階梯的加權平均價格水平確定;廣西則規定未實行抄表到戶的合表戶居民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供水價格可為第一階梯價格的1.05倍;河北要求未實現抄表到戶的合表用戶居民執行第一階梯價格,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用水價格在第一階梯基本水價的基礎上加價10%。
調整監審辦法部分限值
大部分地區僅出臺了與《管理辦法》相關的細則或通知,僅有少部分地區同步將《監審辦法》中的部分規定進行了細化。如安徽將定員標準上限調整為13人/萬立方米(日生產能力),將自用水率上限調整為設計水量的5%等;河南要求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3%確定等。
進一步明確修理費上限審核計算基數范圍
E20供水研究中心曾組織過研討沙龍與各位同行共談水價問題(相關閱讀:速來圍觀!27家供水企業線上研討供水價格新政),當時一些供水企業對于“修理費最高原則上不得超過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的2%”這條規定有些疑惑,認為其中提到的“固定資產原值”是否包含不屬于供水企業但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的固定資產。在這方面,河南與安徽均給出了相似的答案,即“修理費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與城鎮供水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包括按照規定應由經營者負責維護的用戶資產)的2%”和“建筑區劃紅線內按規定移交給城鎮供水企業管理的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計入城鎮供水成本,固定資產原值納入修理費上限審核計算基數范圍”,這樣的表述一方面更好地解釋和明確了《監審辦法》中的相關內容,也更具合理性。
小編有話說
對于《管理辦法》的一些建議和思考我們已經討論過很多次了,在此不再贅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點擊下方推薦文章進行了解。這次小編對于各地在制定地方價格管理辦法細則方面有些想法希望與各位同行交流分享:
地方細則確定了《管理辦法》和《監審辦法》中的一些限值取值,為地方有關部門和供水企業在核定供水成本時指引了明確的方向,但作為省級文件,直接設置了部分限值的具體數值,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市、縣等地區失去了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靈活調整的空間。建議可以將一些地區間差異不大的數值進行直接規定,對于一些存在較大地區差異的數值劃分合理取值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