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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今頭條!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這4種情形可暫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相關資料圖)

近日,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江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設區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后重點單位可暫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一)停產一年及以上的;(二)已停產且正在拆除搬遷的;(三)已經拆除、注銷或關閉的;(四)其他具有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藝或排放口等關鍵位置,安裝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間接反映水、大氣、噪聲污染物排放狀況的自動監測設備,相關自動監測要求應當依法載入排污許可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一)虛報停產、設備開停車、虛報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的;(二)故意關閉自動監測設備,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以規避監管的;(三)在現場提供的自動監測設備運維臺賬記錄中弄虛作假的;(四)其他欺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人員,掩蓋真實排污狀況的行為。以下為正文:

江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各設區市、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

《江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第十四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8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固定污染源監管,推進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監管效能,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重點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重點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數據管理及應用,必須遵守本辦法。

非重點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單位,指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排污單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排污單位:列入本年度最新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水、大氣、噪聲環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在排污許可證中明確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指由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信息系統。

自動監測設備,指安裝在排污單位污染源現場,用于直接或間接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設備,包括用于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濃度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數據采集傳輸儀、水質參數、煙氣參數的監測設備,以及在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藝或排放口等關鍵位置安裝的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視頻探頭監控等間接反映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表和傳感器設備,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指通過通信傳輸網絡獲取排污單位現場端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按管理層級分部級平臺、省級平臺、市級平臺、縣級平臺和工業園區平臺,包括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管理端”和供排污單位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等軟件,以及支撐軟件運行的計算機機房硬件設備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測數據,指排污單位安裝使用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據及相關數據標記內容。其中數據標記是指排污單位根據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狀況,對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工況、自動監測數據異常進行標記的操作,包括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

第六條 重點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由重點單位自籌,地方政府部門可以給予補助。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保障監控設備有專職人員負責。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環境部要求,指導全省重點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江西省重點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規程》要求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第八條  重點單位應當落實以下責任:

(一)按照有關規定建設規范化排污口和監測站房。

(二)負責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調試、試運行、聯網、驗收報備工作,做好自動監測設備安全管理,嚴格限制使用弱密碼口令。

(三)負責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證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不得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關鍵詞: 環境監測 自動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