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觀點:聚焦碳交易(下):碳排放權交易概況及交易詳解
在聚焦碳交易(上)篇中,我們已對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概況、運行體系、運行機制及現狀進行了介紹,本篇將對碳排放權交易的具體情況進行闡述。
01碳排放權交易概況
【資料圖】
1. 碳排放權交易邏輯
如聚焦碳交易(上)篇所述,政府主管部門會向納入地區/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排放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控排企業”)分配碳排放配額,控排企業需要實現自身在每個履約周期內的實際碳排放額不高于政府分配的碳排放配額。
由于控排企業的實際情況各有不同,部分企業有能力在履約周期內完成控排要求,而部分企業由于行業本身屬性或自身所處發展階段等其他原因無法在履約周期內完成控排要求,此時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便可發揮作用,對于完成控排要求的控排企業,其可以將剩余碳排放配額(如有)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出售以獲取收益,而對于未完成控排要求的控排企業,其需要額外購買碳排放配額或核證自愿減排量以抵消其在履約周期內實際碳排放量與碳排放配額之間的差額。
將交易邏輯回歸到“碳達峰”及“碳中和”目標而言,我們理解,一方面控排企業通過控制自身碳排放額從源頭上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另一方面控排企業通過交易碳排放配額、購買及使用以吸附溫室氣體形成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之方式實現了碳減排量與碳排放量的正負抵消。
2. 碳排放權交易成交情況
(1)地區碳排放權交易成交情況
自各地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市交易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各地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地區碳排放配額累計成交量合計約5.3億噸,CCER累計成交量合計約4.4億噸,各地區具體成交情況如下表:
(2)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成交情況
自2021年7月16日正式上線交易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CEA累計成交量1.94億噸,累計成交額近85億元。
根據前述數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第一個履約周期內(即一年內)的碳排放配額累計成交量即達1.94億噸,已超過數年來各地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總計碳排放配額成交量的三分之一,交易情況相對地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更為活躍,隨著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數量增加及行業范圍擴大,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交易規則細化及完善基礎上,未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量還將進一步增長。
02碳排放配額的分配與交易
1. 碳排放配額的分配
(1)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及分配
地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年度配額總量主要系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年度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產業發展政策、行業規劃及行業減排潛力等因素加以確定。地區碳排放配額的分配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分配時主要采用基準線法或歷史法,其中基準線法系根據部分行業領域的碳排放基準值、企業年度產量(如供電量、供熱量等)及綜合修正系數等確定的各控排企業可分配的碳排放配額,通常適用于數據條件較好、產品種類較為單一的行業企業,如電力、熱力、鋼鐵、供水、供氣、交通行業企業;歷史法系根據企業在近3~5年的歷史碳排放量、年度產品產量/年度業務量等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另外,由于配額的生成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很多地區都采取了配額調整機制,使配額總量和企業分配存在可調節的靈活性。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及分配遵循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結合原則,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控排企業的實際產出量、配額分配方法、碳排放基準值核定各控排企業的配額數量并上報至生態環境部,再由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在前述碳排放配額總量及分配方案確定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再據此向本行政區域內的控排企業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
(2)免費分配&有償分配
碳排放配額分配包括免費分配和有償分配兩種方式,目前除北京、福建完全采用免費分配方式外,其他設有地區碳排放配額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所在地區則采用免費分配為主、有償分配為輔的分配方式。例如廣東省2021年度配額實行部分免費和部分有償發放,其中,鋼鐵、石化、水泥、造紙控排企業免費配額比例為96%,航空控排企業免費配額比例為100%,控排企業可視需要購買有償配額。地區碳排放配額的有償發放均采用不定期競價形式,競買底價通常設置為競價公告日前當地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碳排放配額成交均價上浮或下浮20%以內的價格。
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的控排企業的碳排放配額目前系由企業所在地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免費分配,后續可能會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2. 碳排放配額交易方式
地區碳排放配額的交易方式包括掛牌交易、協議轉讓、定價點選、定價轉讓等方式,全國碳排放配額交易方式包括協議轉讓、單向競價[3]等方式。
協議轉讓系指交易雙方在交易前已達成交易意向及協議,而后通過交易系統進行報價、詢價并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根據單筆交易申報的二氧化碳當量又區分為掛牌協議交易[4]及大宗協議交易[5]。單向競價系指交易主體向交易機構提出賣出或買入申請,交易機構發布競價公告,多個意向受讓方或者出讓方按照規定報價,在約定時間內通過交易系統成交的交易方式,單向競價模式項下買賣雙方交易前互不知悉交易對方的身份信息。
地區及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碳排放配額的交易方式主要如下:
03核證自愿減排量的取得及交易
根據核證備案主管部門的層級,核證自愿減排量可分為地區核證自愿減排量(北京林業碳匯抵消機制FCER、北京綠色出行減排量PCER、廣東碳普惠核證減排量PHCER、福建林業碳匯項目FFCER、成都“碳惠天府”機制碳減排量CDCER、重慶“碳惠通”項目自愿減排量CQCER)與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即CCER),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地區核證自愿減排量與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1. 核證自愿減排量的取得
(1)地區核證自愿減排量
地區核證自愿減排量的取得及項目類型由各地區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及規范性文件予以明確,其自愿減排項目的備案主管部門及自愿減排量的核證備案主管部門多為省級、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以重慶CQCER為例,CQCER的取得分為兩步:第一步系申請CQCER項目的審定及備案,由項目業主采用經市生態環境局備案的方法學,并由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指定經營實體和經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批準的審定與核證機構審定或核證。在項目審定后,由業主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項目備案;第二步系CQCER項目的核證及減排量備案,在備案項目產生減排量后,由核證機構核證減排量,經核證后將減排量申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備案完成后業主即取得可用于碳排放配額抵消的CQCER。
CQCER項目類型包括非水可再生能源、綠色建筑、交通領域的二氧化碳減排,森林碳匯、農林領域的甲烷減少及利用,垃圾填埋處理及污水處理等方式的甲烷利用等項目,以及根據“十四五”重慶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實際,市生態環境局允許抵消的其他溫室氣體減排項目。
(2)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根據相關規定及實踐操作經驗,CCER的獲取可大致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系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的審定及備案:由業主或者咨詢方按照方法學[6]要求編制項目設計文件,并將項目設計文件提交給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第三方審定機構,審定后發至國家發改委申請公示。在公示期屆滿后,第三方審定機構進行現場審定并編制項目審定報告。在項目審定報告編制完成后,由業主向國家發改委申報項目備案。第二步系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的核證及減排量備案:由業主或者咨詢方編制減排量監測報告,第三方進行核證,經核證后將減排量申報國家發改委備案,上會通過后則完成減排量備案,備案完成后項目業主即取得可用于碳排放配額抵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
根據目前的實踐,CCER項目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一是采用國家備案方法學開發的自愿減排項目,二是獲得國家發改委批準作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但未在聯合國注冊的項目,三是獲得國家發改委批準作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且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項目,四是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但減排量未獲得簽發的項目。
2017年3月14日,國家發改委發布2017年第2號公告,明確暫緩受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備案申請,但是已獲得備案的CCER不受影響,可以繼續交易以及用以抵消碳排放配額。盡管如此,業內普遍認為CCER在未來具有較大的發展前景,一方面CCER項目本身即是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減少,有利于推動節能增效減排;另一方面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也系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碳排放配額交易之外的重要補充,預期在條件成熟時將會重啟CCER備案。
2. 核證自愿減排量的交易
(1)交易主體
地區核證自愿減排量及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交易主體請見下表,需說明的是,可使用交易獲取的核證自愿減排量用以抵消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主體僅限于納入地區及國家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相應控排企業。
(2)登記注冊及交易場所
地區核證自愿減排量的持有、變更、注銷的注冊登記均在相應地區的注冊登記簿/注冊登記平臺進行,地區核證自愿減排量的交易僅能在相應的地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CCER的持有、變更、注銷的注冊登記系統為國家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CCER的交易系在各地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因此其交易場所為各地區碳排放權交易所。需特別說明的是,目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并未開放CCER的直接交易,但允許控排企業使用其在地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取得的CCER抵消CEA的清繳,具體操作流程將在后文中介紹。
(3)交易方式
地區及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交易均適用各地區碳排放權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具體交易方式如下表:
(4)使用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額清繳交易流程
1)地區核證自愿減排量
地區核證自愿減排量的交易及抵消清繳流程由各地區自行規定交易規則,以重慶CQCER為例,納入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控排企業使用CQCER進行履約時,需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履約抵消申請,由市生態環境局對符合履約相關規定的履約抵消申請予以確認,將履約信息交由“碳惠通”平臺運營主體對相應CQCER予以注銷。
2)CCER
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配額抵消清繳為例,控排企業購買CCER抵消CEA清繳的相關流程如下:
控排企業需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機構[7]的交易系統分別開立一般持有賬戶、交易賬戶。
控排企業通過交易機構的交易系統購買符合配額清繳抵消條件的CCER,并將 CCER 從交易系統劃轉至其注冊登記系統一般持有賬戶。
控排企業需填寫使用CCER抵消配額清繳申請表(“《申請表》”)并向所屬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表》確認。
控排企業按照經確認的《申請表》,在注冊登記系統上注銷其賬戶上符合條件的 CCER,并及時向所屬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在注冊登記系統完成注銷操作的截圖。
國家氣候戰略中心通過注冊登記系統查詢控排企業完成的 CCER 注銷操作記錄,并發送給相應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即“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根據控排企業CCER 注銷操作記錄,向控排企業賬戶生成用于抵消登記的 CCER。
控排企業在系統中提交履約申請時選擇已生成的CCER進行履約,待履約申請得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認后,由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辦理CCER 抵消CEA清繳登記。
結語
“雙碳”目標的提出是中國主動承擔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責任的大國擔當,也是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而碳交易則是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路徑之一。本文上下兩篇分別對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情況以及碳排放權交易情況進行了相關介紹,不難看出,國內碳交易市場規則不斷完善,碳交易進入蓬勃發展之勢,相信未來碳交易的覆蓋范圍將越來越廣,參與主體也會越來越多。相關企業也可持續關注國內碳交易的相關情況,發掘新的投資機遇。
腳注:
[1] 數據統計截至2021年12月31日,數據來源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
[2] 數據統計截至2021年12月31日,數據來源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
[3] 《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第六條 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協議轉讓是指交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掛牌協議交易及大宗協議交易。其中,掛牌協議交易是指交易主體通過交易系統提交賣出或者買入掛牌申報,意向受讓方或者出讓方對掛牌申報進行協商并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大宗協議交易是指交易雙方通過交易系統進行報價、詢價并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單向競價是指交易主體向交易機構提出賣出或買入申請,交易機構發布競價公告,多個意向受讓方或者出讓方按照規定報價,在約定時間內通過交易系統成交的交易方式。
[4] 《關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事項的公告》第二條第(一)款 掛牌協議交易單筆買賣最大申報數量應當小于1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交易主體查看實時掛單行情,以價格優先的原則,在對手方實時最優五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選擇,提交申報完成交易。同一價位有多個掛牌申報的,交易主體可以選擇任意對手方完成交易。成交數量為意向方申報數量。開盤價為當日掛牌協議交易第一筆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為當日開盤價。收盤價為當日掛牌協議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的,以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掛牌協議交易的成交價格在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10%之間確定。
[5] 《關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事項的公告》第二條第(二)款 大宗協議交易單筆買賣最小申報數量應當不小于1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交易主體可發起買賣申報,或與已發起申報的交易對手方進行對話議價或直接與對手方成交。交易雙方就交易價格與交易數量等要素協商一致后確認成交。大宗協議交易的成交價格在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30%之間確定。
[6]《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方法學是指用于確定項目基準線、論證額外性、計算減排量、制定監測計劃等的方法指南。
[7]經備案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構,包括北京綠色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深圳排放權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海峽股權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