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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陳述申辯期限有多長時間?

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中,對陳述申辯期限有什么要求?有觀點認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的,生態環境部門要隨時聽取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筆者對此持不同觀點。

《行政處罰法》雖無明確陳述申辯的期限,但行政處罰告知環節有必要明確陳述申辯的期限

在行政處罰中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權是依法行政基本原則之程序正當原則的重要體現。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這兩條規定內容與該法修訂前并無差異。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通常包括現場檢查、立案、調查、行政處罰告知、行政處罰決定等環節,在現場勘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行政處罰告知前的這些調查環節,當事人可以隨時進行陳述申辯,提出有關事實、理由或證據,行政機關應按《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進行復核。

但是在行政處罰告知環節,倘若不明確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期限,而是允許當事人隨時可以陳述申辯,在其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后,生態環境部門還需依法開展復核,那將導致行政處罰案件集體審議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難以確定,無法有效保障執法,也不符合依法行政基本原則之權責一致原則要求。

有關領域的部委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也有明確行政處罰告知環節的陳述申辯期限

在市場監管、農業執法等領域的規章都有明確行政處罰告知的陳述申辯期限?!妒袌霰O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掇r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對于農業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申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權利。

現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未明確行政處罰告知環節有關陳述申辯的期限。原國家環??偩衷凇蛾P于實施行政處罰時聽取陳述申辯時限問題的復函》(環函〔2006〕262號)中指出“為了規范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保障行政處罰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和環保部門的行政效率,我局制定了《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常用法律文書格式》,將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時限規定為自接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七日。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時限的情況下,可按此規定執行 ”。

據了解,生態環境部已啟動對《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修訂工作,其《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也已明確行政處罰告知環節有關陳述申辯的期限為七日。而在一些地方政府規章中,對本地區實施行政處罰告知環節的陳述申辯期限也有類似規定。如《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陳述申辯期限為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

依據《立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當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關于行政處罰告知的陳述申辯明確期限不一致時,可以采取有利于當事人原則,適用陳述申辯明確期限較長的規定。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方式并無限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是完全可行的

《行政處罰法》并無明確陳述申辯的方式,實踐中可以采取靈活的方式,比如現場陳述申辯、電子郵件或郵寄書面陳述申辯意見等等。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處罰告知書上的聯系地址,到行政機關現場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由工作人員進行記錄。如有不便的,可以郵寄書面陳述申辯意見,還可以電話聯系后,通過電子郵件提交陳述申辯意見等。

對于一些難以在短期內整改到位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制訂整改方案并明確整改期限,依法積極有序推進整改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并附帶提交整改方案,以爭取依法從輕處罰。

綜上,筆者認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告知環節有必要明確陳述申辯的期限,逾期可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正如一句法律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這并不違反程序正當原則,反而符合權責一致原則要求,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作者單位:浙江省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

關鍵詞: 行政處罰 生態環保 環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