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客觀不一致,怎么辦?
近期,某地查辦了一起個人擅自傾倒危險廢物案件,大致案情如下:某村民在路上發現一堆丟棄在路邊的工業塑料包裝桶(后鑒定為危險廢物),收集后準備賣于廢品回收商牟利;但廢品回收商見包裝桶沾染不明污染,不敢回收,村民遂隨手丟棄。
對于該村民承擔何種法律后果,執法人員出現了3種不同觀點。
觀點1:
該村民擅自傾倒危險廢物,客觀事實清楚,應當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處所需處置費用3-5倍罰款,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以20萬元計算,即本案最低罰款60萬元;同時,可以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觀點2:
該村民在收集、丟棄該包裝桶時,主觀上尚沒有認識到包裝桶屬于危險廢物,只能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擅自傾倒、丟棄工業固體廢物來處理,處所需處置費用1-3倍罰款,處置費用不足10萬元以10萬元計算,即本案最低罰款10萬元。
觀點3:
該村民雖然丟棄了包裝桶,但由于該包裝桶不是非該村民所有,且包裝桶原先已暴露在自然環境之中,該村民的行為本質上沒有加重污染程度或風險程度。同時,該村民經濟承受能力較弱,應當免于行政處罰。
本案從客觀上講,村民丟棄的物品屬于危險廢物,符合擅自傾倒危險廢物的客觀構成要件。從主觀認識上,該村民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未必認識到丟棄的物品屬于危險廢物,主要基礎兩方面判斷:一是普通村民的知識結構不具備判斷危險廢物的能力,即使行政機關仍借助專業機構予以確認;二是從常識上判斷,該村民如果知道該包裝桶屬于危險廢物,并了解其危害性,必然不會輕易收集,但從基本常識和標簽上應當清楚該物品屬于工業固體廢物。
本案特殊之處在于,違法行為的主客觀出現偏差,在立案查處時應當注意法律的適用性。筆者比較認同第2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1.該村民不具有擅自傾倒危險廢物的主觀過錯或過失。該村民如果自始至終未認識到該包裝桶屬于危險廢物,則沒有擅自傾倒固體廢物的主觀過錯。同時,村民不是包裝桶的產生者,也不是危險廢物經營者,沒有職責或法律義務應當具備危險廢物判別能力,因此也不屬于過失?!缎姓幜P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除非該廢品回收商或其他案外人已明確告知該村民該包裝桶屬于危險廢物,否則該村民以沒有主觀過錯進行抗辯,以此為案的行政處罰不能成立。
2.該村民占有包裝桶后具有妥善保管的法律義務。該村民雖然非法取得該包裝桶,不具有所有權。但類似于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該村民在拾遺和占有該物品時,自動具有對包裝桶妥善管理的法律義務。該村民應當明知該包裝桶屬于工業廢棄物,隨意傾倒、丟棄會產生一定的環境污染,但仍然實施丟棄,構成違法。再次丟棄會加劇環境風險隱患和調查取證難度,增加不可控因素,不能直接免于行政處罰。但如果該村民在得知該包裝桶無法出售時,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則不構成違法。
3.該村民符合擅自傾倒、丟棄工業固體廢物的主客觀條件。該包裝桶屬于危險廢物,也屬于工業固體廢物,該村民行為滿足擅自丟棄工業固體廢物的客觀構成要件。同時,該村民主觀上對擅自丟棄工業固體廢物行為及其后果,應當有基本認知,實現了主觀與客觀的統一,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合法、合理。
延伸: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對“沒有主觀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對于明顯不具有主觀過錯的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預判。當主客觀明顯偏離時,不宜按照客觀事實直接實施行政處罰,一旦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環節,行政機關將非常被動。行政機關應當對主觀過錯進一步調查核實,當當事人確實不存在任何行政違法的主觀過錯時,不能予以行政處罰,除非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當當事人存在主觀過錯時,對其實施的行政處罰應當與主觀過錯相一致。
作者單位: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與宣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