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招遠分局四措并舉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在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和煙臺市生態環境局大力支持指導下,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招遠分局認真梳理應該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案例,按照應磋盡磋的原則,攻堅克難、依法推進、勇于探索,擔當作為,共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22件,結案21件,剩余1件正在組織修復;達成磋商協議13份,進行司法確認3件,案值共計817.0246萬元,上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68.9009萬元,其中被市局推薦參評部里十大磋商典型案例1件。工作中,主要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一、主動匯報,爭取政府支持。多次向招遠市政府專題匯報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賠償資金等相關情況,對工作開展提出建議,市政府主要領導進行專門批示,形成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合力,對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及時移交督辦,確保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賠償和修復。經過反復匯報、協調、請示,招遠市財政去年先行增設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執收編碼,各項賠償資金陸續入賬后統籌用于我市開展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
二、主動推進,形成工作合力。招遠分局認真梳理應該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案例,對應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22起案例,均已經按要求啟動。同時,嚴格按照生態損害賠償案件啟動程序開展調查、告知、磋商、公示、司法確認等程序,扎實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各項工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司法確認案件,對于法院也是新生事物,經與法院立案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多次對接,并提供相關的司法確認依據,最終招遠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底經審理依法確認我們遞交的2份磋商協議合法有效,通過司法確認賦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是煙臺市首例,也是省內首例。涉嫌嚴重污染環境案件,招遠分局主動做好與公安、檢察、法院的溝通協調和銜接,充分發揮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作用和意義。
三、主動溝通,增強可操作性。招遠分局在磋商開展之前,通常先進行預磋商,通過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進行釋法宣講,打消了賠償義務人的抵觸情緒,提前對評估方式進行面對面研判溝通,提高了賠償義務人開展生態環境賠償磋商的積極性、參與性和責任感。對于損害事實清楚、數額小、義務人明確的案例,采取簡易評估認定程序,通過聘請專家出具評估意見的形式開展評估修復,節約了時間成本和評估費用,招遠分局認真學習部里相關技術指南,專家出具的意見都詳細研讀一遍,每一個涉及到損害金額的因子都仔細查看確保符合實際情況,而不是完全依賴專家意見。被市局推薦參評部里十大磋商典型案例的案件,就是一起尾礦庫揚塵污染案,通過簡易程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達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主動換位,注重社會效果。在保證及時有效修復受損環境的基礎上,進行換位思考,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式實現有效修復,敢想敢做全力促成生態環境損害工作有效開展。同時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處罰、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突出一個“早”字,執法大隊在立案調查階段就邊執法邊普法,法制科同步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最終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履行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按照省廳自由裁量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刑事案件在法院判決前,主動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開展情況與檢察院、法院進行交流,作為量刑的重要參考,也進一步提高了賠償義務人的積極主動性,大大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效率。
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招遠分局將繼續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作為以行政手段為主的管理方式的有效補充,凸顯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有價 損害擔責”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