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應急監測預案
日前,廣西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應急監測預案》。詳情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應急監測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本預案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分預案。預案規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相關單位的應急監測職能職責,明確應對不同類型、不同等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組織體系和工作程序,強化應急監測日常管理和工作保障,確保有序有效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為環境應急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
(4)《關于加強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的意見》(環辦監測〔2018〕40號)
(5)《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應急監測能力評估要點>和<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報告編制指南>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20〕110 號)
(6)《重特大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規程》(環辦監測函〔2020〕543 號)
(7)《生態環境應急監測能力建設指南》(環辦監測函〔2020〕597 號)
(8)《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9)《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桂政辦函〔2016〕12號)
(10)《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桂環發〔2016〕19號)
(11)《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明確生態環境監測事權劃分的函》(桂環函〔2019〕1790號)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重大和跨地級市行政區域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含陸域和海域);超出事發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急監測能力,其向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監測機構提出應急監測支援請求的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可參照本預案執行。
本預案不適用于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核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分級負責,協調聯動。完善應急監測組織管理體系,明確各級生態環境監測網絡職能職責。應對不同類型、不同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各級環境監測網絡逐級響應,分工協作,加強應急監測組內部組織協調以及其他應急工作組的協同聯動。
統一指揮,科學監測。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建立結構清晰、層次分明、統一指揮、協調有序的應急監測組織體系??茖W制定和調整應急監測方案,合理分配監測力量,有效反應和監控事態,及時終止應急監測。
屬地為主,快速響應。地市級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承擔突發環境事件第一時間應急監測響應職責,負責行政區域內一般及較大級別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協助承擔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中力所能及的監測任務。自治區駐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承擔支援、協助職責。
平戰結合,保障有力。鼓勵應急監測先進技術、先進裝備的研究研發,不斷完善應急監測信息化管理。加強應急監測隊伍建設、裝備配置和應急演練,強化技術儲備和后勤保障,確保迅速響應突發環境事件,有效組織應急監測工作。
1.5 環境風險和重點保護環境敏感目標
全區陸域環境風險主要是由企業安全生產事故、交通運輸事故、自然災害次生及企業違法排污所導致的各類環境污染事件;重點環境敏感保護目標主要為各市縣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全區各地市的主要環境風險、特征污染物實行動態更新管理,具體見《廣西環境風險源管理信息系統》、《廣西重點環境風險源管理清單》(電子版)、《廣西重大環境風險一張圖》、《廣西重大環境風險與防控措施一張表》(見附件5~8)。廣西主要河流水系見附件9,廣西設區市、縣級在用飲用水水源清單見附件10。
全區海域主要包括北部灣近岸海域,環境風險主要是在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底管道輸送、海上運輸油品、危險化學品泄漏和陸源污染暫未得到全面有效控制的情況下可能導致的海洋污染,以及赤潮、綠潮爆發等次生環境污染事件。重點保護環境敏感目標為多樣性海洋物種(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濱海風景名勝區和重要漁業水域,維護珊瑚礁、海草床以及紅樹林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
2.組織體系
2.1應急監測管理職責
(1)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統籌全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做好自治區級應急監測經費保障,部署每年應急監測工作要點和重點任務。當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調度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參與組建自治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可授權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或自治區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應急監測組的統一指揮。受到或可能受到鄰省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時,視情況啟動相應的環境應急響應或指示相關地市(區、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應急監測準備。接到生態環境部關于對外開展環境應急支援的通知時,授權自治區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統籌組織和指揮調度對外支援應急監測隊伍。
(2)自治區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根據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授權委托,統籌全區陸域特別重大、重大和跨地級市行政區域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指導自治區駐市監測中心持續加強應急監測能力建設,組織和調度自治區駐市監測中心開展應急監測工作。接到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或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對外應急監測支援通知時,負責全區對外應急監測支援隊伍的統籌組織和指揮調度。
自治區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根據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授權委托,統籌全區海域特別重大、重大和跨地級市行政區域的較大海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組織和調度自治區駐北海、防城港、欽州和玉林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開展海洋應急監測工作。接到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或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對外海洋應急監測支援時,負責對外應急監測支援隊伍的統籌組織和指揮調度。
自治區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本單位應急監測工作日常管理,確保應急值班、人員培訓、能力建設、應急裝備維護管理、應急試劑耗材、后勤保障等工作制度落實到位;指導和支持駐地各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急監測工作。
(3)地市級生態環境局
統籌本行政區域內一般和較大(未跨地級市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參與組建本級環境應急指揮部,可授權本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應急監測組的統一指揮;事件超出本級監測機構應急監測能力時,可協調自治區駐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或本轄區社會檢測機構協助開展應急監測工作。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急監測工作要求,履行應急監測屬地管理職責,強化本級應急監測能力建設,落實監測人員和必要應急監測儀器裝備,落實本級應急監測經費保障,確保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工作有序開展。
(4)地市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負責本單位應急監測工作日常管理,確保應急值班、人員培訓、能力建設、應急裝備維護管理、應急試劑耗材、后勤保障等工作制度落實到位。承擔本轄區內力所能及的應急監測工作。
2.2應急監測組織體系
廳應急監測組織體系由廳應急監測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應急監測工作組構成。
(1)廳應急監測領導小組
組長: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分管廳領導
副組長:生態環境監測與應急處處長、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主任、自治區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站長。
成員:生態環境監測與應急處處級干部、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分管副主任、自治區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分管副站長、自治區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主任。
職責:統籌協調各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環境應急監測相關工作,加強應急監測能力建設,做好應急監測準備。在突發環境事件中負責應急監測指揮與決策。
(2)廳應急監測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任:生態環境監測與應急處處長
成員:生態環境監測與應急處處級干部、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分管副主任、自治區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分管副站長、自治區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主任。
職責:承擔應急監測日常管理工作。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協調工作。
2.3應急監測工作組
應急監測組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工作組。自治區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根據生態環境廳授權委托,組建應急監測隊伍時,可進一步細分應急監測工作組,建立監測指揮組、綜合應急組、現場監測組、實驗分析組、后勤保障組等5個工作小組,構成應急監測組織體系(見附件1)。
各工作小組要建立替補輪換機制,關鍵崗位設立AB角替補輪崗。自治區級以下各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參照建立本單位應急監測組織體系。
(1)監測指揮組
組長: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負責人(A角),分管應急監測負責人(B角)。
副組長: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分管應急監測負責人(A角),其他分管負責人(B角),事發地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人。
成員: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急監測職能科室負責人,事發地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分管負責人。
職責:負責現場應急監測工作的組織指揮、協調調度、監測方案審定及報告核發。
(2)綜合應急組
組長: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分管負責人。
副組長: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急監測職能科室負責人,事發地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人。
成員: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事發地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應急監測職能科室人員。
職責:具體實施應急監測工作的組織和協調,負責應急監測質量控制,負責數據信息匯總和綜合分析,監測方案和報告編制。
(3)現場監測組
組長: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急監測職能科室負責人或事發地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人、分管負責人。
成員:各應急監測隊伍現場監測人員。
職責:負責現場踏勘調查及采樣、現場快速監測。
(4)實驗分析組
組長: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分管負責人(A角)或實驗分析室負責人(B角)。
副組長: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驗分析室負責人或事發地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人、分管負責人。
成員:各應急監測隊伍實驗分析人員。
職責:負責樣品接收、登記和流轉,現場實驗室、單位實驗室樣品分析和質量控制。
(5)后勤保障組
組長: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分管負責人(A角)或后勤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B角)。
副組長:各應急監測隊伍后勤保障負責人。
成員:各應急監測隊伍后勤保障人員。
職責:負責交通保障、物資保障、生活保障等后勤保障工作。
3.應急監測程序
3.1應急監測響應分級
應急監測響應級別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劃分級別為準。根據《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桂環發〔2016〕19號),結合海洋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工作需求,全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分為3個響應等級。
3.2應急監測響應
(1)發生特別重大級別、重大級別或污染范圍跨地級市行政區域的較大級別突發環境事件時,啟動I級響應。
①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直接調度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參與組建自治區級環境應急指揮部,可授權自治區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應急監測的統一指揮。
②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陸域突發環境事件)或自治區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海洋突發環境事件)參與組建自治區級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應急監測的統一指揮,組織協調各方監測力量(包括區外支援的應急監測隊伍)開展應急監測工作,分析監測數據,尋找規律,判斷污染性質、范圍、程度及變化趨勢,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依據;視情況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或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請求支援。自治區各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服從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自治區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的組織和調度。
③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的地市級生態環境局第一時間組織本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應急監測工作,授權本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服從自治區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調度。其他地市級生態環境局做好應急監測準備,接到應急監測任務指令時,授權本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服從自治區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調度。
④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的地市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第一時間啟動相應應急監測響應,服從自治區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調度,開展應急監測工作。其他地市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接到應急監測任務指令時,服從自治區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調度,開展應急監測工作。
(2)發生一般和未跨地級市行政區域的較大級別突發環境事件,地市級生態環境局不具備應急監測能力,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請求支援時,啟動Ⅱ級響應。
①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根據需要派出自治區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與地市級生態環境局共同開展應急監測工作。
②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的自治區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啟動本單位應急監測預案,開展應急監測工作;地市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按照本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第一時間啟動應急監測響應,服從自治區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的調度,協助開展應急監測工作。
③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自治區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視情況派出由綜合應急組、現場監測組和實驗分析組人員組成的應急監測隊伍,現場指導并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的應急監測工作。
(3)發生未超出地市級生態環境局應急響應能力的一般和較大級別突發環境事件時,啟動Ⅲ級響應。
①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的地市級生態環境局參與組建本級環境應急指揮部,可授權本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應急監測的統一指揮;事件超出本級監測機構應急監測能力時,向自治區駐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請求支援。
②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的地市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按照本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第一時間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監測響應,開展應急監測工作。本級人民政府直接調度指揮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時,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的地市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參與組建本級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應急監測的統一指揮。
3.3應急監測工作流程
應急監測工作程序遵循《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重特大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規程》《生態環境應急監測方法選用指南》《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報告編制指南》等規范和文件的有關規定。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組織多個監測隊伍共同參與應急監測時,應按“五個統一”要求(統一現場監測要求、統一樣品前處理方法、統一分析方法、統一質控要求、統一數據報送)開展應急監測。
(1)啟動響應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急指揮部指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急監測領導小組作出決定,啟動相應級別應急監測響應,并授權委托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應急監測的統一指揮。
(2)組織隊伍趕赴現場
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根據事態影響與實際工作需要,統籌各級生態環境監測力量,組建監測指揮組、綜合應急組、現場監測組、實驗分析組和后勤保障組等各應急監測工作小組,第一時間趕赴現場。
(3)編制監測方案
綜合應急組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迅速摸清事件最新情況,結合現場實際,按照規范要求編制應急監測方案,報監測指揮組和應急指揮部審核、審定簽發后,抄送各監測工作小組執行。
(4)現場采樣監測
現場監測組根據應急監測方案,快速組織開展現場采樣和現場監測,及時送達樣品至實驗室,并向綜合應急組報送現場監測數據。
(5)實驗室分析
實驗分析組快速組建現場實驗室,并統籌前方現場實驗室和后方單位實驗室分析檢測工作,及時開展相關樣品分析,并向綜合應急組報送監測分析結果。
(6)數據報告
綜合應急組收集匯總相關數據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研判,根據工作需要及時編制相關應急監測數據報告、快報、專報、簡報和綜合報告,經本監測機構三級審核后報應急監測領導小組審定簽發,報送應急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單位(由應急指揮部確定)。
應急監測報告結構、內容和格式遵循《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報告編制指南》有關規定。當出現監測數據異常時,監測指揮組、綜合應急組應與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專家組等會商研判,共同確定報告結論。
(7)優化調整
根據事態變化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綜合應急組應按照規范要求及時調整監測方案,報監測指揮組和應急指揮部審核、審定簽發后,抄送相關應急監測工作小組。
(8)應急監測終止
當突發環境事件緊急事態得到緩解,污染有效控制或消除,應急指揮部發布應急響應終止指令后,應急監測響應即行終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應急指揮部指令,監測工作可轉入后續跟蹤監測階段。
(9)后續跟蹤監測
監測指揮組繼續統籌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后續跟蹤監測,直至污染狀態消除,環境質量基本恢復正常,經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急監測領導小組同意后,跟蹤監測結束,人員返回。
(10)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監測
如需評估事件對生態環境的中長期影響,在應急監測響應終止后,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根據上級部門指令或地方委托,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監測工作。
3.4相關工作規定
(1)安全規定
應急監測人員應時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識,在進入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開展監測時,要提高警惕和加強安全防護;未經現場負責人的同意,嚴禁私自進入危險區域開展監測作業;進入危險區域時須兩人以上同行且配備相應的防護措施,迅速完成監測任務并立即撤離,不得私自逗留。根據現場環境和污染物特性,應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具體如下:
有毒有害氣體防護:采用呼吸道防護的方法,使用正壓式氧氣面具(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浸水的棉織物等。
不揮發的有毒有害液體防護:采用隔絕防護服。
易揮發的有毒有害液體防護:采用全密閉防化服。
易燃液體、氣體的防護:采用阻燃服、呼吸道防護。
乘坐船只開展采樣:穿著救生衣,船只配備救生圈。
(2)質量控制
現場快速檢測儀器應定期維護和校準,樣品采集應符合相關監測技術規范,實驗室分析應嚴格遵守相關質量保證及質量控制的規定。
(3)保密規定
在突發環境事件解除保密限制之前,除根據工作職責、按照工作程序逐級上報監測數據外,不得私自對外透露和發布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相關信息。
(4)案卷歸檔
應急監測工作結束后,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按照“一案一冊”工作要求,規范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檔案。
(5)事件總結
應急監測工作終止后,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按照《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報告編制指南》要求,對應急監測全過程進行總結,形成報告并匯成案例庫。
4.日常管理和保障
4.1能力建設
(1)儀器設備配備
各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要根據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應急監測能力評估要點》《生態環境應急監測能力建設指南》和《廣西生態環境應急監測能力建設三年方案(2022年-2024年)》相關要求,定期評估行政區域應急監測隊伍組織形式、能力水平以及裝備配置,強化應急監測能力建設,提升應急監測儀器設備裝備水平。各級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的裝備配置和監測能力覆蓋行政區域主要環境風險,能按照本預案的響應分級應對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2)人員培訓
各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相關單位應建立應急監測人員定期培訓制度,原則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自治區級環境應急相關培訓,確保應急監測人員熟悉環境應急相關法律法、制度預案、技術規范和工作流程,了解不同類型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方法,熟悉使用相關儀器設備。
4.2經費保障
各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將應急監測能力建設、后勤保障、購買服務、應急演練等經費優先列入年度預算,鼓勵和支持應急監測方法、技術等科研項目的研究。
4.3技術保障
鼓勵和支持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相關單位開展應急監測先進技術、先進裝備的研究研發。
加強全區應急監測信息系統建設,不斷提升環境應急監測信息集成、綜合分析、調度指揮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4.4購買服務
各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監測機構可與社會機構簽訂應急監測服務協議,由社會機構提供應急監測裝備維護、耗材供應、物資儲備及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等服務。
5.附則
5.1預案管理
(1)預案修訂
本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對現有預案組織審查,及時修訂與實際工作不相符的內容,確保預案的指導性和實用性:
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
②應急監測組織體系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
③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④重要環境應急監測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
⑥在突發環境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監測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
⑦現行預案發布實施3年以上;
⑧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2)應急演練
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監測演練,地市(區、縣)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每年組織1次單項應急監測演練。
5.2預案解釋
預案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5.3實施時間
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