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正式發布
近日,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湖北省財政廳發布了《湖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全文如下: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湖北省財政廳
鄂環發〔2021〕77號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湖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湖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局、財政局: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制定了《湖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湖北省財政廳
2021年12月3日
湖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類獎勵的原則。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鼓勵企業內部知情人員舉報。
第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負責本級舉報獎勵的實施和管理工作。除依法應當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外,其他舉報獎勵事項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設區的市、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答復、移送、統計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熱線、網絡、來信來訪等平臺或途徑,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眾舉報。
第六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舉報獎勵經費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依法使用并接受監督。
第二章 舉報獎勵的條件和范圍
第七條 舉報人可以用電話、網絡、來信來訪等方式,通過以下途徑提交舉報信息:
(一)電話舉報:12369、12345;
(二)網絡舉報:“12369環保舉報”公眾號及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
(三)來信來訪舉報: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信訪接待部門;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第八條 舉報獎勵對象應當為實名舉報人。對于匿名舉報并查實的案件,結案后能夠確認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受理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其個人信息,并對舉報獎勵相關信息嚴格保密。
第九條 按照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嚴重性,將舉報事項分為重大舉報事項、較大舉報事項和一般舉報事項。
第十條 以下舉報事項為重大舉報事項: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以及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其他構成污染環境犯罪或因單個違法行為被處以一百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業、關閉等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以下舉報事項為較大舉報事項:
(一)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或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造成環境污染但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等行為造成生態破壞的;
(四)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污染物,尚未構成犯罪的;
(五)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被處以五十萬以上罰款行政處罰的;
(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的;
(七)公安部門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對被舉報人實施行政拘留或因單個違法行為被處以五十萬以上罰款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以下舉報事項為一般舉報事項:
(一)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或未驗先投等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
(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四)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
(五)其他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立案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編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企業,其違法行為經查證屬于一般舉報事項的,比照較大舉報事項的獎勵標準實施;屬于較大舉報事項違法情形的,比照重大舉報事項的獎勵標準實施。
第十四條 舉報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對象不明或內容不實的;
(二)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尚在整改期限內或已被立案查處的;
(三)舉報事項系已在新聞媒體曝光或已進行申訴、訴訟的;
(四)舉報人系從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或其近親屬處獲取違法行為線索的;
(五)其他依法不應獎勵的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五條 根據舉報人對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貢獻程度,將獎勵等級分為以下三等:
(一)第一等,舉報人明確指出被舉報人的名稱、主要違法事實、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并提供相應的直接證據或者為執法人員提供現場協助,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二)第二等,舉報人能夠指出被舉報人的名稱、主要違法事實、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未提供直接證據材料或者未對執法人員提供現場協助,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第三等,舉報人未能說明被舉報人的名稱,但能提供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具體情形及相應證據材料,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十六條 經查證屬實的,按照以下金額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對于重大舉報事項,對照第一、二、三等貢獻,分別給予五萬元、二萬元和一萬元的獎勵;對于較大舉報事項,對照第一、二、三等貢獻,分別給予一萬元、五千元、二千元的獎勵;對于一般舉報事項,對照第一、二、三等貢獻,分別給予二千元、一千元、五百元的獎勵。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對于重大舉報事項,對照貢獻等級,按照不低于本條確定獎勵金額80%的標準設定數額。
第十七條 舉報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線索,對案件查辦具有第一等貢獻,有效避免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且案件違法當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給予舉報人十萬元獎勵。
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等級,依據《湖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定。
第十八條 對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者;同時舉報的,獎勵貢獻等級最高的舉報者。多人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由舉報人共同指定一名聯絡人接受獎勵,獎金自行協商分配。
被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已經查處結案, 被舉報對象再次涉嫌生態環境違法的,舉報人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屬實,可再次獲得獎勵。
舉報人一次舉報同一被舉報人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之間毫無關聯的,獎勵金額累積計算,總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舉報事項存在關聯或者共同作用導致環境損害后果的,按照獎勵金額最高項予以獎勵。
同一舉報事項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多種獎勵情形的,獎勵不累加,按照獎勵金額最高的情形執行,原則上每起案件不超過二十萬元。
第十九條 獎金發放以方便舉報人為原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使用電子支付等便捷方式、采用發放生活消費票券等形式發放獎金。除物質獎勵外,鼓勵對舉報人實施通報表場、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二十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收到舉報事項后,應當登記,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舉報事項屬于舉報獎勵范圍的,予以受理并告知舉報人;不屬于獎勵舉報范圍的,歸入一般生態環境投訴舉報程序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舉報獎勵部門原則上為依法查處被舉報事項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舉報事項經查屬實、立案處理完畢后,對于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應當在行政處理決定作出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做出獎勵決定,并在獎勵決定作出后的七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舉報案件涉嫌環境犯罪,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且已移送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作出時間按照公安機關的立案決定時間認定。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的三十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特殊情況下需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同時持有舉報人的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且未委托他人代領的,可在有效期內向作出獎勵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說明情況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銀行賬號等信息,由獎金發放單位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二十三條 舉報人無法在通知的期限領取獎勵的,可以向作出舉報獎勵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自領獎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不超過兩個月。
舉報人明確表示放棄獎勵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意愿并予以記錄。
因舉報人提供的聯絡信息有誤導致在三十日內無法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的,或者舉報人已接到通知、但未在通知期限內領取獎勵也未申請延期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的舉報受理機構,對外公布舉報途徑,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并做好統計匯總工作。
第二十五條 舉報人對舉報信息的受理、查處和獎勵有異議的,作出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耐心做好答疑解釋和信息公開工作,必要時應當進行復核。
第二十六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將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線索告知他人,由他人代為舉報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漏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六)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舉報人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構、編造生態環境違法的材料,意欲陷害被舉報人、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者騙取獎勵的;
(二)利用舉報敲詐、勒索被舉報人的;
(三)舉報人在舉報后,阻礙、干擾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工作的;
(四)其他惡意舉報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細化或調整舉報獎勵事項分類,對舉報獎勵的條件、形式、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