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云南省四部門聯合印發《工作方案》
為切實做好全省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排查整治,加快補齊醫療污水設施建設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云南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了《云南省加快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專項工作方案(2021—2025年)》,其中明確,要完善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尚未規范配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現有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要結合本醫療機構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新建或改擴建規模。
一、工作目標
以全省所有醫療機構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環境監管和服務100%全覆蓋,醫療污水及時有效收集和處理處置100%全落實為主要目標,全面摸清各地醫療污水產生、收集、處理處置情況,確保應收盡收和應處盡處。到2022年12月底前,省級醫療機構、傳染病(含結核病,下同)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應完成滿足污水處理需求的設施建設;2023年12月底前,其他20張床位及以上醫療機構應完成滿足污水處理需求的設施建設;2025年12月底前,剩余其他醫療機構完成滿足污水處理需求的設施建設。
同步建立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聯合監督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排放全鏈條監管。
二、工作任務
(一)全面摸清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情況
各地各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聯合組織轄區內醫療機構根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以下簡稱《排放標準》),參照《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9,以下簡稱《規范》)要求,針對污水收集及處理設施(含預處理設施)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運維制度及臺賬管理、進水污染物濃度明顯低于《規范》參考值、科室處理設施污水排出口和單位污水外排口標志牌、自行監測、自動監測設施及聯網、運行人員安全防護、污泥管理等方面開展自查。
(二)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傳染病醫療機構、20張床位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應科學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工藝,確保出水達標排放。20張床位以下的醫療機構(含疫情期間定點酒店等隔離點)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處理的醫療機構(含疫情期間定點酒店等隔離點)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含量小于0.5mg/L。
位于室內的污水處理工程必須設有強制通風設備,并為工作人員配備工作服、手套、面罩、護目鏡、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提高污水處理設施自動化運行水平,減少工作人員直接或間接接觸污水的風險。
(三)建立健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
醫療機構應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并落實載明的各項生態環境管理要求。要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納入醫療機構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臺賬制度,落實崗位職責,規范記錄進出水水量、水質、消毒藥劑類型和使用量等信息。
醫療機構要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的,應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鼓勵有條件的非重點排污單位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醫療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設施運行維護和監測。
(四)全面整治醫療機構污水環境問題
尚未規范配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現有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要結合本醫療機構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新建或改擴建規模,要加快推動設施建設,按時間節點完成建設任務。建成投運前要因地制宜建設污水應急收集設施(或化糞池)、臨時性污水處理設施、臨時性消毒設施等,杜絕醫療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尚未做到病區和非病區污水、傳染病區和非傳染病區污水分流,各種特殊污水未單獨收集和預處理,進水污染物濃度明顯低于《規范》參考值并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醫療機構要及時開展管網排查,對存在的錯搭亂接、漏損,特殊污水未預處理等問題進行整改。
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出水不達標的,要認真查找原因,做到立行立改。排污許可證不符合《排放標準》等有關要求的,需及時申請變更并落實各項要求。
(五)全面落實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法監管
各地各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排放標準》、《規范》等標準規定的學習,熟悉醫療機構醫療污水環境管理要求,采取現場幫扶形式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污水分類、收集、處理、消毒、監測、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指導。通過醫療機構自查,全面摸清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情況。
各地各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除通過日常執法監管外,應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定期聯合開展對醫療機構醫療污水管理情況監督執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做好監察記錄。
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嚴肅追究責任。對非法排放、處置醫療污水并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在現場幫扶檢查、依法查處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要落實“送政策、送技術、送方案”的要求,幫扶指導醫療機構解決污水處理處置方面的實際困難。
三、工作步驟
(一)建立工作組
本次專項工作以分級負責、分類整治、上下聯動的工作方式開展。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查批準權限,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省級醫療機構,州(市)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州(市)級醫療機構,縣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縣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州(市)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還應統籌組織轄區內醫療機構自查及問題整治清單報送、審核、驗收工作,負責指導縣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組成由管理部門、專家、技術人員、醫療機構相關人員組成的工作組,通過線上線下方式開展信息審核、調度、抽查、技術指導等工作。
各州(市)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聯合當地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結合實際制訂本轄區工作方案。為提高工作效率,加強重點醫療機構醫療污水環境管理水平,各地可結合實際,參照省級方式組成由管理部門、專家、技術人員、醫療機構組成的工作組,采取線上集中審核、交叉檢查的形式,共同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全力補齊本轄區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
(二)全面排查
通過醫療機構自查,主管部門審核、抽查的方式全面摸清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情況,建立“問題整治清單”,形成排查整改工作臺賬。
1.醫療機構自查。全省各醫療機構對照排查清單按時全面完成自查,形成問題整治清單;如實填寫排查清單、問題整治清單,并對填報內容真實性負責。各醫療機構應針對每個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措施,落實責任人,確保按時完成整治。待“云南省醫療廢物在線監管信息平臺”上線后,各醫療機構按月填報污水信息情況(具體填報要求另行通知)。
2.問題整治清單審核。各地各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結合醫療機構排查清單,采取現場核查、抽查的方式對醫療機構問題整治清單進行審核。傳染病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應全面進行現場核查,其他醫療機構采取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方式進行,重點審核醫療機構問題整治清單填報規范性,檢查漏報、瞞報、錯報的情況。
(三)限期整治
1.落實整治措施。各醫療機構根據問題整治清單嚴格落實整治措施,通過完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建立健全醫療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2.制定整改方案。2022年3月底前,各州(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會同生態環境部門,結合醫療機構排查清單、問題整治清單,制定本轄區內醫療機構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短板整治方案,明確整治措施、責任主體、責任人和時間節點,并組織全面開展整治工作。
3.實行驗收銷號。建立分級分類驗收銷號制度,省級醫療機構問題整改驗收銷號由省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州(市)級醫療機構問題整改驗收銷號由州(市)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縣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由縣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20張床位及以上醫療機構驗收銷號實行全覆蓋現場檢查方式,其他醫療機構采取自驗、抽查驗收的形式(抽查比例不得低于40%)。驗收工作使用醫療機構問題整治清單完成。
各醫療機構在通過驗收銷號后,可不再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問題整治清單。
4.建檔存檔。各醫療機構應建立排查整治檔案并存檔備查,可留存整治前照片以作整改前后對比。州(市)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聯合建立以縣級為單元【州(市)級醫療機構可匯總在所在縣(區、市)】的專項工作檔案并存檔。
5.省級抽查?!笆奈濉逼陂g,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將結合工作實際,采取單獨組織、聯合檢查等形式,根據各州(市)報送的問題整治清單,對整治工作進展滯后的州(市)、醫療機構進行督促指導,重點抽查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將新發現的問題反饋給相關州(市)及醫療機構,將有關線索作為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依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
各地各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做好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作的重要性,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作納入本地區水污染防治的整體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加強部門間協同配合,發揮政策合力。有條件的地方可籌集資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對本行政區域公益性醫療機構污水進行統一處理處置。
(二)明晰責任,抓好落實
醫療機構要切實履行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做好污水收集、處理、消毒等工作,確保達標排放。各地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和消毒。各地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機構污水排放的環境執法監督工作。
(三)強化監督執法,形成合力
各地各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根據職責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污水執法監督,適時開展聯合監督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排放全鏈條監管。
(四)加強組織,確保進度
各州(市)、各醫療機構應按照時間進度安排加強組織協調,按時間節點完成相關工作,按時報送排查清單、問題整治清單。請各州(市)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指定1名工作聯絡人,各省級醫療機構有意向參加省級工作組的,于2021年11月底前按要求報送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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