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罰超千萬!國中水務因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又被罰!
近日,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600187.SH)發布公告,稱其下屬子公司榮縣國中水務有限公司因污水排放超標違反《水污染環境防治法》,連收自貢市生態環境局3份《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共計被罰款85.7萬元。據統計獲悉,2021年國中水務已因環保問題被罰款1004.54萬元。詳情如下:
2021年11月25日
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下屬子公司榮縣國中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縣國中水務”)于近日收到自貢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3份《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自環法榮縣罰字〔2021〕23號、24號、25號)?,F將該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和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 事情經過
1、2021年5月10日,榮縣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榮縣國中水務運營的榮縣度佳鎮污水處理廠開展執法檢查,同時榮縣生態環監局委托榮縣環境監測站對榮縣度佳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口廢水進行采樣監測。根據2021年6月9日榮縣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榮環監字〔2021〕第A029號)顯示:榮縣度佳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口廢水總氮濃度為20.3mg/L超過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中一級標準的A標準限值(總氮濃度〈15mg/L)0.35倍。2021年9月30日,自貢市生態環境局向榮縣國中水務送達了《自貢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自環法榮縣罰告字〔2021〕18號)和《自貢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自環法榮縣罰聽告字〔2021〕10號),榮縣國中水務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2021年10月26日自貢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公開舉行聽證會,聽證會上榮縣國中水務提出了以下異議:(進水水質超標是排放水污染物超標的根本原因,我司不應承擔責任;(污水排放標準應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中一級標準的B標準執行;(公司運營的榮縣度佳鎮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為400噸/日,污水處理體量較小,且已主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規定的減免情形,應免于行政處罰。自貢市生態環境局案審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對榮縣國中水務聽證申請理由不予以采納,認為榮縣度佳鎮污水處理廠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罰款19萬元,鑒于榮縣國中水務在氨氮進水超標的情況下主動采取措施降低氮指標且環境違法行為已整改完畢,根據《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和第六條第二款“有從輕或者減輕情況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裁量公司計算結果的基礎上應當下浮10%以內執行”之規定,對榮縣國中水務處以罰款17.1萬元。
2、2021年5月7日,榮縣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榮縣國中水務運營的榮縣正紫 A污水處理站開展執法檢查,同時榮縣生態環境局委托榮縣環境監測站對榮縣正紫 A污水處理站進口和出口水樣進行采樣監測。根據 2021年6月8日榮縣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榮環監字〔2021〕第 A027號)顯示:榮縣正紫A污水處理站出口廢水中糞大腸菌群數為9.2×103個/L,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中一級標準的A標準限值(糞大腸菌群數≤103個/L)8.2倍。2021年9月 30日,自貢市生態環境局向榮縣國中水務送達了《自貢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自環法榮縣罰告字〔2021〕19號)和《自貢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自環法榮縣罰聽告字〔2021〕11號),榮縣國中水務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2021年10月26日,自貢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公開舉行聽證會,聽證會上榮縣國中水務提出了以下異議:(污水排放標準應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中一級標準的B標準執行;(正紫A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為150噸/日,污水處理體量較小,且已主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規定的減免情形,應免于行政處罰;(榮縣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榮環監字〔2021〕第A027號)不符合證據標準,不具有證明力,不能作為本案依據使用。自貢市生態環境局案審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對榮縣國中水務聽證申請理由不予以采納,認為榮縣正紫A污水處理廠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榮縣國中水務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8.8萬元。
3、2021年5月7日,榮縣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榮縣國中水務運營的榮縣正紫B污水處理廠開展執法檢查,同時榮縣生態環監局委托榮縣環境監測站對榮縣正紫B污水處理站進口和出口水樣進行采樣監測。根據2021年6月8日榮縣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榮環監字〔2021〕第A028號)顯示:榮縣正紫B污水處理站出口廢水中糞大腸菌群數為5.4×103個/L,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中一級標準的A標準限值(糞大腸菌群數〈103個/L)4.4倍。2021年9月30日,自貢市生態環境局向榮縣國中水務送達了《自貢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自環法榮縣罰告字〔2021〕20號)和《自貢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自環法榮縣罰聽告字〔2021〕12號),榮縣國中水務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2021年10月26日自貢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公開舉行聽證會,聽證會上榮縣國中水務提出了以下異議:(污水排放標準應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中一級標準的B標準執行;(正紫B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為50噸/日,污水處理體量較小,且已主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規定的減免情形,應免于行政處罰;(榮縣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榮環監字〔2021〕第A028號)不符合證據標準,不具有證明力,不能作為本案依據使用。自貢市生態環境局案審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對榮縣國中水務聽證申請理由不予以采納,認為正紫B污水處理廠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榮縣國中水務處以罰款29.8萬元。
榮縣國中水務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自貢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直接向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本次榮縣國中水務被行政處罰主要為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及執行標準認定問題所致,榮縣國中水務在榮縣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檢查后積極整改,目前均已達標排放。公司將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提出陳述和申辯,維護公司的權益。
上述罰款涉及85.70萬元,公司已計入營業外支出,預計將影響公司2021年度凈利潤約85.70萬元(上述數據未經審計,相關數據以公司定期報告為準)。后續公司將進一步提高環保意識,切實履行環境保護責任,并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11月25日
據中國水網獲悉,國中水務在6月25日與8月12日也因環保問題被罰:
2021年6月25日
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下屬子公司國中(秦皇島)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皇島污水”)于近日收到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秦環罰[2021]1045 號)、《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秦環連罰字[2021]1001 號)。現將兩份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和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事情經過
1、《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
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12月17日和2021年1月8日對秦皇島污水進行了調查,發現秦皇島污水 2020 年 12 月 14 日總排口廢水總氮,氨氮超出該公司外排污水環評要求一級 A 排放標準,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認為秦皇島污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的規定 。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4月2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秦環罰告字[2021]1030 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秦環罰聽告字[2021]1019 號)告知秦皇島污水陳述申辯和聽證權。2021年5月18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秦皇島污水申請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對秦皇島污水提出的意見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水類序號 54)的規定,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秦皇島污水處以 23 萬元行政罰款。
2、《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
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1月4日和2021年1月8日對秦皇島污水進行了調查,發現秦皇島污水總排口廢水總氮,氨氮超出該公司外排污水環評要求一級A排放標準。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認為秦皇島污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2021年4月20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對秦皇島污水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秦環罰[2021]1025 號),罰款人民幣45萬元。2021年4月23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對秦皇島污水發出《按日連續處罰事先告知書》(秦環連罰告字[2021]1001 號)、《按日連續處罰聽證告知書》(秦環連罰聽告字[2021]1001 號),詳情見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發布的《關于子公司收到環保部門處罰告知書的公告》(臨 2021-022)。2021年5月18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秦皇島污水申請公開組織聽證會,對秦皇島污水提出的意見不予采納。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第五條、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秦皇島污水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30日(共計20天)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罰款人民幣900 萬元。
秦皇島污水如不服本次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次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或者秦皇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海港區人民法院起訴。
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對秦皇島污水2020年12月14日罰款23 萬元的主要原因為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所致。2021 年 4 月 20 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對秦皇島污水罰款人民幣45萬元以及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主要原因為生物池水下設施長期疲勞運轉,無法得到正常檢修,公司向秦皇島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減少水量,而秦皇島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未減少水量,導致系統超負荷運行,直接影響了系統的處理效果所致。公司將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提出陳述和申辯,維護公司的權益。本次處罰將減少公司本年度凈利潤 968 萬元。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6月25日
2021年8月12日
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下屬子公司榮縣國中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 縣水務”)于近日收到自貢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自環法榮縣罰字[2021]17 號)?,F 將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和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事情經過
榮縣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對榮縣水務運營的榮縣雙石鎮李子污水處理廠開展執法檢查,同時自貢市榮縣生態環境局委托榮縣環境監測站對榮縣雙石鎮李子污水處理廠進口和出口水樣進行了采樣監測。根據榮縣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榮環監字(2021)第 A006 號)顯示,榮縣雙石鎮李子污水處理廠出口廢水中,氨氮排放濃度、總氮排放濃度、糞大腸菌群數分別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4.64 倍、1.17 倍、8.2 倍。
2021 年 6 月 28 日,自貢市生態環境局對榮縣水務送達了《自貢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自 環法榮縣罰告字[2021]13 號)和《自貢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自環法榮縣罰聽告字[2021]7 號),榮縣水務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提出聽證申請。2021 年 7 月 20 日,自貢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公開舉行聽證會,經自貢市生態環境局案審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不采納榮縣水務的聽證申請。自貢市生態環境局認定榮縣水務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
鑒于榮縣水務在立案前已主動整改并聯系第三方公司進行監測,且在復查時所測污染物均達標排放,自貢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 年版)》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在計算結果 40.6 萬元的基礎上下浮 10%執行,對榮縣水務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處以罰款 36.54 萬元。
榮縣水務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次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自貢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 6 個月內直接向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本次榮縣水務出口廢水超標的主要原因為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所致,榮縣水務在榮縣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檢查后積極整改,并聯系第三方公司進行監測,在復查時所測污染物均已達標排放。公司將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提出陳述和申辯,維護公司的權益。本次處罰將減少公司本年度凈利潤 36.54 萬。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8月12日
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問題一直是行業普遍關注和討論的熱點話題。去年年底,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對地方政府、納管企業和運營單位的法定職責進行了明晰。同時,鼓勵納管單位與運營單位直接以合同約定服務的方式協商確定納管濃度。在雙方責任明晰,并將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門并依法載入排污許可證的基礎上,即使納管單位未按預處理要求進行排放,也可以協商納管濃度,支付一定費用,將污染物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由運營單位負責處理,實現達標排放。
《通知》鼓勵運營單位與納管企業在委托處理合同中約定水質水量、監測監控、信息共享、應急響應、違約賠償等內容,引導雙方積極解決污水處理廠進水超標問題,當污水處理廠進水超標時,運營單位還可依據合同向納管企業追責。
這樣的創新,如果成功推廣,可提高集中處理設施利用效率,避免預處理標準“一刀切”帶來的弊端。(相關閱讀:王洪臣解讀環境部最新文件: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是否免責?【深度】城鎮污水廠進水超標致出水超標的法律責任探究;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如何解?環境部發文明晰各方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