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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氨氮必測,《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日前,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關于印發《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維和監督管理。要求,運維單位應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測。對設計處理規模20噸/日以下的設施,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定期抽測;對設計處理規模20噸/日(含)~500噸/日的設施,每半年監測一次,全年兩次,必測項目為化學需氧量(CODCr)和氨氮;對設計處理規模500噸/日(含)以上的設施,按照排污許可要求開展監測。出水水質按照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51/2626)中相關要求執行,鼓勵在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地等敏感區域執行更嚴格的標準。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川環發〔2021〕12號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農牧)局(委),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局(委),水利(水務)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鄉村振興局:

按照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生態環境廳等8部門印發的《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進方案》(川環發〔2020〕13號)文件要求,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省鄉村振興局共同制定了《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水利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鄉村振興局

2021年10月13日

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全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保障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做好鄉鎮行政區劃和村級建制調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促進鄉村生態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維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是指城鎮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是指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排水。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包括污水收集系統、預處理設施、生態處理設施、生物處理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 嚴格限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水種類。屠宰、養殖、釀酒、泡菜、豆制品等行業和中型及以上規模餐館產生的廢水不得進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五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屬地為主、規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原則,實現“設施完好、運行穩定、水質達標、效益持續”目標。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履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主體責任,明確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運維管理模式及運維單位,建立設施運維管理協調機制,保障運維管理經費,制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探索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機制。

第七條 生態環境廳會同農業農村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和省鄉村振興局負責全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的指導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污水處理設施用電優惠政策,指導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機制。

財政廳負責指導縣(市、區)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資金保障機制。

第八條 市(州)、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排放水質達標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農牧)、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水務)、發展改革、財政、鄉村振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九條 科學合理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模式。鼓勵以縣(市、區)為單位委托有實力的專業企業作為運維單位,統一運維管理城鎮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對于規模較小、工藝相對簡單、操作簡便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根據當地實際,采用鄉鎮(街道)或村(社區)屬地自行運維的模式,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條 委托專業企業運維的,委托方應與運維單位訂立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應載明運維服務的范圍、內容、目標效果、費用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一條 運維單位應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合同約定,制定運維手冊、操作規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運維管理隊伍,鼓勵優先聘用當地村民對污水處理設施運維進行輔助管理,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培訓。

第十二條 運維單位應建立運維管理臺賬制度,管理臺賬應包括巡查、設備檢修及養護、運行故障及處理結果、進出水水量及水質監測、物資使用及污泥處理、運輸、處置等。

第十三條 運維單位應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測。對設計處理規模20噸/日以下的設施,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定期抽測;對設計處理規模20噸/日(含)~500噸/日的設施,每半年監測一次,全年兩次,必測項目為化學需氧量(CODCr)和氨氮;對設計處理規模500噸/日(含)以上的設施,按照排污許可要求開展監測。出水水質按照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51/2626)中相關要求執行,鼓勵在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地等敏感區域執行更嚴格的標準。

關鍵詞: 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 COD 氨氮 必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