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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印發 10月1日起執行

8月17日,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長沙市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本辦法所稱鄉鎮污水處理廠是指本市鄉鎮行政轄區內處理規模大于500噸/日(含)且采用混凝土構筑物建造的處理生活污水的設施及配套管網(含泵站)。

長沙市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加強和規范鄉鎮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和運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等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結合長沙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鄉鎮污水處理廠是指本市鄉鎮行政轄區內處理規模大于500噸/日(含)且采用混凝土構筑物建造的處理生活污水的設施及配套管網(含泵站)。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指導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區縣(市)人民政府是鄉鎮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加強統籌領導,明確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部門,將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鄉鎮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運行穩定可持續。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按資金來源對鄉鎮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設施項目進行審批、核準(備案),研究制定鄉鎮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標準。

第六條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鄉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運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區縣(市)財政部門負責籌集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資金,編制年度預算,做好資金籌措和監管工作。

第八條區縣(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鄉鎮范圍內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管,并對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根據有關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鄉鎮污水處理廠的進水、出水水質進行抽檢,依法查處違法排污行為。

第九條區縣(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用地保障、規劃審批、權屬登記等工作。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章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應優先人口多、污染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鄉鎮,統一規劃、分步實施。

第十二條鄉鎮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規模應大于集鎮常駐人口×100×0.8/1000(噸),流動人口較多的鄉鎮應當適當增大設計處理規模。進水量超過設計規模的,要及時對污水處理廠進行擴容建設。

第十三條鄉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選址和建設。

第十四條鄉鎮污水處理廠的新建、擴建、改建由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建設計劃,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建設程序實施。

第十五條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模式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不同的建設模式,依照相關規定實施相應的項目審批。

第十六條鄉鎮污水處理廠勘察、設計、施工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湖南省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十七條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鄉鎮污水處理廠項目的施工監督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

第十八條鄉鎮污水管網工程應參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要求,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錄入“湖南省鄉鎮污水治理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入戶管網必須和鄉鎮污水支管網同步建設和施工;鄉鎮污水支管網已建成的,入戶管網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確保鄉鎮建成區污水應收盡收,逐步提升鄉鎮污水處理廠進水量。

第二十條鄉鎮污水處理廠項目竣工后,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鄉鎮污水處理廠試運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試運行經生態環境部門檢測水質合格后,組織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章運維管理

第二十一條鄉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維保原則上由同一具有專業資質的運維單位負責,每年對排水管網系統性運維管理應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每月對鄉鎮污水處理廠的人員到崗情況、廠區安全、運行效果進行不少于1次的巡查,建立巡查臺賬,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條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督促運維單位制定運維、應急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落實人員持證上崗、運行臺賬等制度,配齊相關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具,開展應急演練和安全生產培訓,確保污水處理廠安全生產,出水水質達到設計排放標準,且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鄉鎮污水處理廠的檔案管理,實行一廠一檔。

第二十五條區縣(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延伸管網、實行雨污分流等措施,確保鄉鎮污水處理廠進水相關指標濃度不低于省定標準。

第二十六條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鄉鎮污水處理廠的智慧建設,按照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規范、鄉鎮污水治理信息系統的要求開展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在線監測接入數據應包括:鄉鎮污水處理廠用電量,進水的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出水的流量、PH值、水溫、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視頻監控接入數據應包括:進水采樣口、排污采樣口、污水處理池、在線監控站房內等。

第二十七條鄉鎮污水處理廠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監測進出水水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每月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部門報送進出水水質、水量、污泥量、用電量、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消減量等信息。生態環境部門對鄉鎮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定期開展監督性監測,并及時將監測結果通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二十八條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與鄉鎮污水處理廠相配套的區域性污泥處置設施,對污水處理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處置或者綜合利用,并建立完善的監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

第二十九條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鄉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建立鄉鎮污水收費制度。

第三十條鄉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經費的撥付應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污水處理廠運維情況提出意見,再經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后,由區縣(市)財政部門予以撥付。

第三十一條鄉鎮污水處理廠要結合實際健全運行管理體系,編制《污水處理運行管理手冊》,建立崗位責任、操作規程、運行巡檢、安全生產、設備維護、人員考核培訓、信息記錄和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并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鄉鎮污水處理廠廠區存放近12個月相關的運維臺賬和水質檢測數據。

第三十二條鄉鎮污水處理廠要確保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對計劃性設備大修、檢修確需停運或部分停運的,應制定檢修方案,并提前30個工作日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實施。遇緊急情況停運時,應立即上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部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快恢復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鄉鎮污水處理廠因各種原因確需廢止的,需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并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三十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區縣(市)年度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制定考核辦法。

第三十四條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鄉鎮污水處理廠運維單位進行考核,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考核管理辦法。考核主要內容應包括鄉鎮污水處理廠水質、安全、工藝、臺賬、廠容廠貌等內容。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目前未納入城區排水管理且已建成的街道污水處理廠,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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