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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擬將海水淡化水引入城市供水管網

為推進天津市海水淡化規?;?,推動海水淡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日前,天津市發改委發布公告,對《天津市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天津將以工業點對點利用為主,城市公共供水等為輔,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資源中的配置比例。

征求意見稿提出,城市公共供水方面,鼓勵在具備使用海水淡化水條件的沿海缺水地區,推動海水淡化水進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緩解沿海地區城市生活、生產用水緊缺問題。進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海水淡化水,應當采用摻混、調值等措施,確保水質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保證供水安全。

工業應用方面,在臨港、南港等沿海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海水淡化工程,推動規?;瘧煤K膭钜呀ǜ吆乃髽I逐步切換使用海水淡化水。鼓勵沿海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建設項目優先使用海水淡化水。

濃鹽水綜合利用方面,鼓勵鹽化工企業綜合利用海水淡化濃鹽水制鹽、制堿和提取化學資源。


 

天津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天津市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推進我市海水淡化規模化利用,推動海水淡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起草了《天津市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起止日期為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30日,如有意見建議請以電子郵件方式(請注明聯系人、聯系方式)反饋市發展改革委(郵箱:sfzggwnjc@tj.gov.cn)。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2021年8月18日

附件:

天津市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docx

天津市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推進海水淡化規模化利用,推動海水淡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打造現代海洋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海水淡化產業發展、海水淡化水的利用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目標】本市發揮海水淡化科技人才和產業優勢,全面提升產業集聚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全國海水淡化產業先進制造研發基地,打造具有世界競爭力的海水淡化產業集群,推動海水淡化示范城市建設。

第四條【指導原則】本市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引導、創新驅動、企業主體、集聚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的促進和引導,將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促進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相關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推動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重大問題。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指導推動海水淡化產業發展,推進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重大項目建設;會同市規劃資源部門推動海水淡化示范城市、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建設相關工作。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擬訂海水淡化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推動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相關產業發展。市水務部門負責將海水淡化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并列入年度供水計劃。市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生態環境、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相關工作。

第七條【宣傳教育】本市開展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活動,提升公眾對海水淡化水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宣傳。

第八條【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本市依據國家海水淡化產業發展相關政策措施,科學編制海水淡化產業發展專項規劃,指導產業發展、資源配置和項目建設。本市發揮海水淡化產業基礎優勢,推進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示范基地、裝備制造基地、海水淡化工程等建設,集中資源要素,促進集聚發展,營造良好產業生態。

第九條 【產業集聚】本市推動海水淡化產業集聚,發展研發設計、整機制造、裝備集成、設備加工、材料部件、藥劑生產、工程總包等產業,形成全鏈條、全生命周期發展模式,實現產業鏈供應鏈自主可控。

第十條【裝備制造】本市鼓勵海水淡化核心材料生產和關鍵裝備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促進濱海新區海水淡化先進裝備制造高地建設,扶持海水淡化核心材料生產企業和關鍵裝備制造企業發展,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領軍型企業。

第十一條【技術裝備應用拓展】本市鼓勵在電子信息、紡織印染、化工等行業推廣使用海水淡化材料、部件和裝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污水資源化利用水平,促進海水淡化產業與傳統產業協同發展。

第十二條【核心技術攻關】本市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組建海水淡化產業技術創新聯盟,開展反滲透膜、高壓泵、能量回收裝置、大型蒸發器等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核心技術攻關,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三條【成果轉化與應用】本市建立企業主體、市場驅動的產學研商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暢通成果轉化渠道,支持海水淡化科學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

第十四條【創新中心建設】本市支持自然資源部天津市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研究所聯合產業鏈優勢企業和科研機構,建設天津市海水資源利用技術創新中心。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籌建海水淡化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五條【公共服務平臺】本市鼓勵海水淡化產業共性技術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大型海水淡化試驗場建設,促進國產大型海水淡化關鍵裝備、核心材料、部件的集中檢測、測試、評價和工藝技術驗證,為海水淡化產業有關產品和服務進入市場和規范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六條【創新合作】本市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通過多種方式開展區域合作,推動海水淡化工藝、裝備、技術在國外的應用和推廣。鼓勵跨國公司、國內外科研機構等在本市建設海水淡化研究開發中心、裝備制造工廠等,促進海水淡化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七條【優化水資源配置】本市應當統籌配置當地地表水、外調水、海水淡化水等水資源,將海水淡化水作為補充水源和應急備用水源,以工業點對點利用為主,城市公共供水等為輔,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資源中的配置比例。

第十八條【工業應用】本市推動工業點對點應用海水淡化水,為工業發展提供水源保障。在臨港、南港等沿海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海水淡化工程,推動規?;瘧煤K?,鼓勵已建高耗水企業逐步切換使用海水淡化水。鼓勵沿海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建設項目優先使用海水淡化水。

第十九條【城市公共供水】本市鼓勵在具備使用海水淡化水條件的沿海缺水地區,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或補貼等方式推動海水淡化水進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緩解沿海地區城市生活、生產用水緊缺問題。進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海水淡化水,應當采用摻混、調值等措施,確保水質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保證供水安全。市水務部門負責對進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海水淡化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配套管網設施】本市應當統籌規劃海水淡化水和常規水管網建設,海水淡化水向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配套管網作為市政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優化供水管網布局。

第二十一條【排放處置情況記錄】海水淡化企業在海水淡化建設項目試運行或者正式投入運行后,應當按有關規定如實記錄濃鹽水的排放、處置情況。

第二十二條【濃鹽水綜合利用】本市鼓勵鹽化工企業綜合利用海水淡化濃鹽水制鹽、制堿和提取化學資源。本市鼓勵海水淡化濃鹽水化學資源利用技術研究開發,支持海水淡化濃鹽水化學資源利用示范工程建設。

第二十三條【濃鹽水排放】海水淡化濃鹽水排放口設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海水淡化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科學確定濃鹽水排放方式,可以采取混合稀釋、加速擴散等方式處置后排海。

第二十四條【金融支持】本市鼓勵銀行、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符合海水淡化項目需求的金融產品和融資服務,加大對海水淡化技術研究開發、重大裝備制造、核心材料生產和高新技術引進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和融資服務力度 。

第二十五條【標準引領】本市鼓勵、支持圍繞海水淡化產業發展需求,制定完善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技術、產品和管理相關標準規范,支持參與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從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安全供給和產業發展等方面促進并規范海水淡化產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領軍人才培育】本市統籌實施人才引進政策,支持引進海水淡化產業關鍵技術研究開發人才和部件材料裝備制造人才。本市鼓勵高等院校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相關學科建設,培養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高端人才。本市推動海水淡化產業聯盟內部人才流動,暢通企業高層次人才職稱申報渠道。

第二十七條【資金投入】本市依托海河產業基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等,支持海水淡化高端裝備制造建設項目,促進海水淡化產業發展。本市將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列入促進產業發展的相關專項資金扶持范圍,鼓勵社會力量投資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

第二十八條【知識產權保護】 本市依法保護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相關知識產權,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企業強化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建設,提高知識產權保護能力。

第二十九條【用語含義】本若干規定中用語含義如下:本若干規定所稱海水淡化,是指脫除海水中的鹽分,生產淡水的過程。本若干規定所稱濃鹽水,是指經過海水淡化設施處理后排放的比原海水總含鹽量高的水。本若干規定所稱濃鹽水化學資源利用,是指從海水淡化水濃鹽水中提取溴、鉀、鎂等化學元素,以及制取精細化工產品的綜合利用方式。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本若干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鍵詞: 天津 擬將 海水 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