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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線下同步開庭審理污染環境案并當庭宣判

環境保護關系國家大計、民生福祉,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可是,總有那么些人,為了眼前利益肆意妄為、以身試法,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6月30日,澠池縣法院刑事審判庭“線上+線下”同步開庭審理李某某等17人污染環境一案,并當庭宣判。該案17名被告人中,6人準時進入法庭,另外11名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因家住外地、生活困難及疫情原因)通過云端庭審系統同步參加庭審。

案情簡要:2019年11月,趙某某(已判決)與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等人共同商議出資從事廢舊電瓶拆解煉鉛,趙某某、張某某共同出資200萬占50%股份,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出資350萬占50%股份。趙某某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張某某協助趙某某管理工作,王某某負責安全生產及資金管理工作,李某某協助王某某工作,趙某某等人在三門峽市某工業園區租賃一個化工廠,安裝設備進行煉鉛,在澠池縣英豪鎮某村租賃一廢棄儲油廠,進行廢舊電瓶拆解。

2020年3月以來,趙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明知拆解廢舊鉛酸蓄電池產生的廢物會造成環境污染的情況下,仍非法收購廢舊電瓶,雇傭工人在英豪廠內拆解電瓶,將拆解出的鉛片運至觀音堂廠內用于提煉鉛塊。

庭審中,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等17人違反國家規定,伙同他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審判員對該案當庭宣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各被告人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罰金、涉案危險廢物已被處置完畢等情節,以被告人李某某等17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并處或單處300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罰金。

澠池縣法院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文明理念,立足審判職能,保持對環境資源刑事犯罪案件高壓態勢,該案的成功辦理,依法嚴厲打擊了環境污染方面的刑事犯罪,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提供了司法保障,切實履行了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環境司法保護職責,也是澠池縣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書記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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