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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修訂印發《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6月2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修訂印發《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本專項支持各級有關城市和縣城排水設施建設,主要包括:

(一)排水管網建設與改造。加大排水管網建設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網空白區。改造易造成積水內澇問題和混錯接的雨污水管網。改造易澇積水點周邊雨水口,增設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結合建設雨水調蓄設施。

(二)泵站建設與改造。對于外水頂托導致自排不暢和抽排能力達不到標準的地區,改造或增設泵站,提高機排能力。根據應急預案,按需配備移動泵車等快速解決內澇的專用防汛設施設備。

(三)排澇通道建設。合理開展河道、湖塘、排洪溝、道路邊溝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澇能力,確保與城市管網系統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復因歷史原因封蓋、填埋的天然排水溝、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綠地、植草溝等構建雨洪行泄通道。

(四)智慧平臺建設。完善城市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在排水設施關鍵節點、易澇積水點布設必要的智能化終端感知設備,加強數據實時采集與傳輸,滿足日常管理、運行調度、災情預判、預警預報、防汛調度、應急搶險等功能需要。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種項目類型,縣城重點安排第一種項目類型。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有關工作部署要求、專項投資規模等,對年度納入專項支持范圍的項目類型進行必要調整。

本專項對單個項目的支持比例原則上按東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分別不高于項目總投資(不包括征地拆遷費用)的 30%、45%、60%、60%控制。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分解轉發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應嚴格落實國家相關區域支持政策,切實落實地方建設資金、及時到位。

關鍵詞: 修訂 印發 排水 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