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一大批環保政策、標準將正式實施
5月1日起即將施行的環保政策和行業標準有哪些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關于土壤污染:
1、《甘肅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3月31日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因實施或者組織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所支出的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承擔。土壤污染責任人變更的,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相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并承擔相關費用。
2、《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1月29日印發,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對經土壤污染風險評估,依法需要采取風險管控措施或者實施修復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或者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中提出的涉及土壤污染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申請。
3、《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1月29日印發,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鼓勵涉及土壤污染責任的多個單位和個人之間就土壤污染責任承擔及責任份額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無法協商一致的,由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委員會綜合考慮各自對土壤的污染程度、責任人的陳述申辯情況等因素確定責任份額。
關于固廢處理:
4、《濟南市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條例》
濟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10月29日通過,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單位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和單位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農村集中居住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5、《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4日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6、《沈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沈陽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于2020年11月23日審議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不履行職責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7、《肇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肇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30日通過,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3月18日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分類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采取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8、《石家莊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12月30日通過,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3月31日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9、《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馬鞍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0年10月28日通過,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4日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0、《韶關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韶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8日通過,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3月18日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獲得建筑垃圾處置證處置建筑垃圾的,處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證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垃圾處置證,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1、《山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3月31日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12、《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12月4日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集中收集、定點堆放、清運或者利用處置家庭裝飾裝修建筑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3、《綏化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綏化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4日審查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4、《甘肅省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條例》
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3月31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農膜生產、銷售、使用和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場所進行檢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技術標準的農膜或者廢舊農膜再生產品進行查封、扣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農膜回收、再利用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予以查處。
關于水污染:
15、《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農業投入品使用者不及時清理、回收廢舊農用薄膜或者隨意棄置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回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6、《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0月30日通過,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月15日批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已經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和社區,應當對污水進行集中處理;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和社區,應當規劃建設污水處理站或者采取建設小型人工濕地、生物濾池等其他適宜的處理方法,達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
關于再生資源:
17、《長春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長春市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于2021年1月7日審議通過,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經營,或者在長春市繞城高速公路以內未采用專用車輛回收再生資源的,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關于行業標準:
18、《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建設管理規范》(SB/T 10720-2012)
經商務部修訂,2021年5月1日實施。
應對再生資源回收、入庫、分揀及銷售過程的數量和質量、運輸記錄、固廢處置記錄等進行數據儲存,相關記錄應保存3年以上。
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管理制度、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9、《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修訂印發,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核銷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核實需要現場核查、監(檢)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核實期間。經核實已完成整改的,將企業整改信息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并核銷相應記分。
此外,5月內將實施的環保政策如下:
20、《衡水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衡水市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9日通過,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3月31日批準,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應當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的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