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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門如何實施“加處罰款”?

生態環境部門常常把“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寫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行政機關如果只是將其作為對當事人的一種警示,即使錯誤地警示,也不會產生嚴重法律后果,但如果認為一旦寫進去了,當事人必須繳納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則大錯特錯。這是因為,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由《行政強制法》專門規定。

下面我們就說說實施“加處罰款”的程序和注意事項。

一、了解概念內涵

執法人員應當了解“加處罰款”和“滯納金”的概念內涵及兩者的區別?!凹犹幜P款”,是專門針對罰款“增加”“處以”的“罰款”,行政機關采取這一行政措施的直接依據是“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但當事人尚未主動履行”;而“滯納金”則并非因為不繳納罰款而產生,而是因為當事人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而產生,如,當事人應當繳納稅款、社保資金等但未繳納,而被“加處滯納金”。

二、明確法律性質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不是行政處罰,而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之一,因此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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