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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化工園區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化工園區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以規范化工園區建設,提升化工園區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詳情如下:

為規范化工園區建設,提升化工園區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化工園區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試行)》,已形成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5月15日,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以書面(個人需署名,單位需加蓋公章,并留聯系方式)或電子郵件形式進行反饋。

聯系方式:

傳真:010-68205564

郵箱:yclsshhgc@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100804

附件:化工園區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化工園區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化工園區建設,提升化工園區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關于促進化工園區規范發展的指導意見》《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化工園區綜合評價導則》等文件要求和標準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工園區是指由多個相關聯的化工企業構成,以發展石化和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善的工業園區。包括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或認定的專業化工園區以及各類開發區中相對獨立設置的化工園(區)。

第三條 化工園區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負責認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有明確的面積和四至范圍,并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等工作。

第五條 化工園區應明確職責清晰、權責相宜的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并按相關要求落實到位?;@區管理機構應配備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

第六條 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滿足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利用、綜合防災減災和交通運輸等相關要求。

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工程地質條件惡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區應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敏感目標之間保持足夠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設置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保障化工園區的發展空間。

第七條 化工園區應編制產業規劃和總體規劃,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石化和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石化和化工產業發展規劃。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消防救援、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

第八條 化工園區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產業政策以及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有關要求。

第九條 化工園區應統一規劃、建設、管理滿足產業發展需要的供水(工業水、生活水)、供電、供熱、工業氣體等公用工程。

第十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需要建設跨企業輸送化學品、蒸汽和污水等的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設照明、防碰撞、消防應急等設施。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應配備專業化工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配套管網,實現化工園區內生產廢水的100%納管收集、集中處理和穩定達標排放。應結合當地的氣候和實際情況建設污水管網,原則上明管設置、壓力排放,對納管廢水要進行在線監測監控和閥門控制。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危險廢物100%收集的能力,并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要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原材料及產品運輸風險評價等工作。

第十四條 化工園區要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完善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鼓勵有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較大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并嚴格管理。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應建立滿足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要求的體系、預案及平臺。

第十六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風險和生態環境監測監控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七條 鼓勵化工園區基于已建的安全、環境風險監測監控體系,建設覆蓋整個化工園區的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和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化工園區應當進行功能分區、合理布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三章 園區發展

第十九條 化工園區要遵循產業鏈上下游協同、耦合發展的原則,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要求,使用高效節能的清潔生產工藝,推動工藝革新、技術升級,推進副產物區內資源化綜合利用,實現園區內產業的集約集聚、循環高效、能源梯級利用最大化。

第二十條 鼓勵化工園區和園區內企業采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如5G通信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提升園區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建設數字車間和智能工廠,全面整合化工園區信息化資源,運用多種手段建設智慧化工園區,提高感知、監測、預警、處置和評估能力,提升園區綜合管控水平。

第二十一條 化工園區和園區內企業要按照本質安全的要求,建立HSE體系和責任關懷體系,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對生產的化學品進行分類和標識,定期開展培訓,踐行責任關懷,持續改善健康、安全和環境質量,按照要求主動向社會公開園區相關信息,提高周邊地區群眾滿意度。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依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的基本要求,制定并完善本地區化工園區認定評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評分標準。

第二十三條 本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關鍵詞: 化工 園區 認定 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