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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法律體系

在全國政協十三屆四次會議開幕之際,記者了解到,農工黨中央今年確定了擬提交提案38件,其中涉及醫藥與人口資源、生態環境領域的提案有28件,充分體現出其界別特色與專業優勢。

隨著人民群眾環境意識和維權意識顯著的增強,以及對涉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近年來,我國的生態環境質量持續好轉,但農工黨中央在實地調研時發現,相關生態環境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仍面臨著許多問題。

譬如,傳統的損害賠償機制在面對被損害的環境公益,特別是生態服務功能的減損時,顯得捉襟見肘;違法傾倒案件作案地點隱蔽,多發于視頻監控盲區,導致取證難;目前公安、檢察院、法院抓捕審判的重要依據之一是環境檢測報告,但有的地方具有危廢鑒定資質的機構非常少;“無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從事危廢處置,可處違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罰款”,但此類企業往往未形成一定規模,相關違法所得較少,其三倍罰款金額也遠低于其委托有資質企業處置危廢的支出……

就此,農工黨中央提出《關于完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機制的提案》,建議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機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司法服務水平、辦案質效和行政效率。

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面臨四方面難題

原告主體資格不明確。對于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污染行為,由于其個別侵害與利益關聯的程度不高,因此傳統法律并未授權個別主體提起公益訴訟的適格權利。同時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雖然明確了機關、有關組織就公共利益的侵害享有訴訟的權利,但還需要相關法律的配套規范。

因果關系鑒定難度較大。在涉及生態環境的民事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初步因果關系須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大多需要原告申請鑒定。而影響人體健康因素的復雜性,以及污染致害的隱蔽性、長期性,致使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鑒定極為復雜,甚至很難進行。

訴訟成本過高。涉及生態環境民事侵權案件一般牽涉面大、訴訟費用較高。如果需要鑒定,按照誰申請誰先行墊付鑒定費用的要求,原告需要先行墊付高額鑒定費用。在目前公益訴訟制度規定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公民個人一般不愿為公共利益墊付高額的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難度大。涉及生態環境民事侵權案件往往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審判環節多、審理周期長,受害人舉證困難,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難以確定。此外各級法院也普遍缺乏這方面的專業人才。

修復補償機制不健全,行政機關理解支持不夠

生態環境審判不僅要懲治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人,更要通過公正審判,使遭到破壞的生態環境得到恢復,或使受到損害的生態環境得到補償。但由于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單一,系統完備的生態環境修復補償機制尚未真正建立,導致破壞生態環境違法成本低,不足以打消部分企業和個人的僥幸心理。

同時在涉及生態環境行政訴訟案件中,部分行政機關認為行政相對人將其訴訟到法院,就削弱了政府和行政機關的權威,對法院作出的撤銷或部分撤銷判決采取消極對待的態度。

此外,在法院審查部分非訴執行案件中,有的行政機關認為法院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只是走個形式,沒有必要再進行實體性審查。

為公益訴訟設立良好的制度框架

農工黨中央在地方調研了解到,2020年,在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方面,部分地方檢察機關積極探索建立線索舉報獎勵、公益志愿者和觀察員等制度,廣泛動員和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效果非常好。像陜西省寶雞市檢察機關組建13支公益訴訟志愿隊伍1500名志愿者,推動構建公益訴訟共治平臺,2020年受理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同比大幅上升。

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數量首次突破15萬件,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超過11萬件,回復整改率達99.4%。

就此,農工黨中央提出四方面建議:

完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程序制度。針對訴訟難、原告資格確定等程序問題,建立環境資源案件的專門訴訟制度,為公益訴訟設立良好的制度框架,使環境公益訴訟有法可依,讓更多的人民群眾、有關團體參與到公益訴訟中來。

完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法律體系。以民、刑共同干預污染破壞生態環境行為,進一步明確環境侵權民事法律責任,確立侵權關系中的過錯分配依據,合理設置舉證責任,降低訴訟成本,使環境侵權案件受害人更便于行使訴權。

構建跨行政區劃協作機制。要推進和加強區域和流域內法院、檢察、公安、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之間的互聯互通,推動云計算和大數據的合作運用,實現流域內信息資源共享。即時分析,定期總結,構建指揮系統協作機制,強化協助查詢、凍結、查封、調查、文書送達等事項的協作,建立跨行政區的重大、敏感、疑難復雜案件會商機制。

加快專業人才隊伍建設。要加強環境法治教育和環境公益訴訟業務培訓,提高環境法律職業人的專業素質,不斷充實壯大環資訴訟法律職業共同體。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產教融合,為生態環境類訴訟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撐,鼓勵和支持具有專業背景的專家擔任生態環境訴訟案件的專家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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