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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

2月22日,青海省生態環境廳向全省排污單位致信,信中指出,2017年以來,在各排污單位積極參與配合下,青海省圓滿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目標任務。同時,信中還依據國務院頒布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對省內各排污單位依法申領、按證排污等相關工作要求做了提醒。

全文如下:

各排污單位:

2017年以來,在各排污單位積極參與配合下,我省圓滿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目標任務。謹此,向你們表示誠摯敬意和衷心感謝!

2021年1月24日,國務院頒布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單位),應按照《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并嚴格落實載明的相關環境管理規定要求。依法申領、按證排污是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合法生產經營的必要前提。為促進全省各排污單位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我們依據《條例》,現將有關要求提醒如下。

一、各排污單位在實際排污前應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重點管理、簡化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申請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可撥打服務熱線電話向所在市(州)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咨詢,全省生態環境部門將全力支持排污許可證的依法申領工作。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已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當按證排污。要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規范實施排污行為。嚴格落實自行監測(包括開展手工監測并記錄原始數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等)、公開排放信息、記錄環境管理臺賬、提交執行報告等要求。未落實或完全落實上述規定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據《條例》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凡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登記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如實填報排污登記表,未按要求填報排污信息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據《條例》第四十三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排污單位應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按照排污許可證后管理要求,排污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資料,并如實反映情況。對拒不配合檢查或者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感謝你們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各級排污許可管理部門將進一步加強《條例》宣貫,設立服務熱線,幫扶指導排污單位落實排污許可制度。讓我們攜手并進,在立足新階段、貫徹新理念、構建新格局中保護好生態、發展好生產、創造好生活,以打造生態文明高地的優異成績慶祝建黨1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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