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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的污水處理費,到位了

  日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發揮行政審判職能優化營商環境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因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行政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行政機關采取補救措施;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同時,重點糾正“新官不理舊賬”等嚴重影響政府誠信的行為。

  最近,武漢某環境公司收到被拖欠多年的污水處理費。2008年12月,湖北某縣住建局將該縣污水處理工程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該公司。2010年11月,污水處理廠開始試運行,2011年3月通過環保驗收,按照規定應進入商業運行階段。

  根據協議約定,試運行期間的污水處理服務費只按實際處理污水量的80%結算。然而,多年來縣政府和縣住建局以“沒有收到公司商業運行書面申請”為由,主張該污水處理廠仍處于試運行階段,一直未按照商業運行標準支付污水處理費。

  2017年9月,該公司一紙訴狀,將該縣政府和縣住建局告上法庭。去年7月16日,湖北省高院依法判決二被告向武漢某環境公司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1481萬余元。目前,所有款項已全部落實到位。

  “近年來,各級政府在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等方面作出積極探索,但個別地方政府存在履約履責不力等問題,引發了一系列行政協議訴訟。”湖北省高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介紹,各級法院加大對涉招商引資行政協議、行政允諾、行政獎勵等案件的審理力度,2019年以來全省法院審結涉企行政案件4056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持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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