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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印發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工作實施辦法

湖南省委、省政府近日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省委、省政府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設立專職督察機構,對市州黨委和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屬企業等組織開展生態環保督察。

《辦法》以黨內法規形式對標對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明確省生態環保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專項督察和日常督察,實行規劃計劃管理;成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省長擔任,副組長由省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省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審計廳和省人民檢察院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

《辦法》明確,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具體生態環保督察任務。建立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省直有關單位人員組成的督察人選庫,督察組成員將從督察人選庫中隨機選取,并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專家和其他人員參加。

根據《辦法》,湖南省級生態環保例行督察以及“回頭看”的對象包括市州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可以下沉至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政府有關部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省屬企業;省委、省政府要求開展例行督察的其他單位。原則上在每屆省委任期內,應當對有關督察對象開展例行督察,并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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