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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下月起,企業須按證排污

據新華社北京2月5日電 為進一步推動形成公平規范的環境執法守法秩序,國務院近日公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5日,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表示,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條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其中重要一點就是要實現固定污染源全覆蓋。

條例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對影響較大的和較小的排污單位,分別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

其中,對影響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僅需要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登記便可。據他介紹,根據2020年的統計情況,目前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有236萬家,占固定污染源總數的86.5%。

同時,依法將水、大氣、土壤和固體廢物等污染要素納入許可管理,逐步將噪聲等污染要素納入,逐步實現環境要素全覆蓋。

條例加大了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污行為,條例規定了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對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未按照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次處罰的措施。另外,對復查發現排污企業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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