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養豬巨頭簽“君子協定”,為何違反《反壟斷法》?
6月20日,在第十八屆養豬節共創共享論壇活動中,牧原集團聯合溫氏集團、雙胞胎集團、正大集團向行業發出倡議,簽署《互不挖人公約》。這一紙協定,卻導致四家生豬養殖巨頭被監管集體約談。
(資料圖片)
7月3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約談了上述四家企業,指出其作為發起人,簽署《互不挖人公約》,倡議不挖人、不拆臺等,有違《反壟斷法》精神,不利于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
被約談后,牧原、溫氏、雙胞胎、正大四家養豬巨頭隨即發布聯合聲明撤銷倡議。看似“君子協定”的《互不挖人公約》,究竟存在哪些問題?
《互不挖人公約》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權
四大養豬巨頭在《互不挖人公約》中提到:“為減少內卷,文明發展,我倡議:不挖人,不拆臺。如有違約,加倍反制?!?/p>
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識產權業務委員會主任李洪江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指出,市場競爭的核心是“公開、公平、公正”,生豬養殖巨頭私下簽訂相關協議引發了阻礙競爭的行為。
李洪江說,從勞動者角度出發,被雇傭者有擇業的自由和權利,不該受到歧視;從社會公眾角度出發,勞動者合法流動不僅可以促進競爭,還可以增加社會公眾福祉。
他介紹說,《反壟斷法》一般的使用場景是針對壟斷協議、經營者集中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種壟斷行為的處罰。壟斷協議一般包括橫向協議、縱向協議及軸幅協議,其中橫向協議主要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簽署排除限制競爭關系的協同協議。
因此,如果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簽署橫向壟斷協議,例如《互不挖人公約》等倡議,一定程度上將限制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屬于《反壟斷法》處罰范圍。
同時,《反壟斷法》對壟斷協議行為的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
該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如果經營者簽署并實施了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養豬龍頭為何約定“互不挖人”?
業內專家表示,《互不挖人公約》背后是豬肉市場的低迷氛圍。A股養豬企業近期陸續披露的上半年業績報告顯示,受豬價下跌影響,企業凈利潤普遍下滑,部分養殖龍頭企業陷入巨虧。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直言,目前豬肉價格低迷已持續相當長時間,養豬行業面臨較大困難。雖然國家出臺的調控政策取得一定成效,但整個行業仍然處于虧損狀態。
在李國祥看來,養豬行業虧損影響了行業內勞動力的收入穩定。在虧損的情況下企業需要拼命節約成本,勞動力面臨工資下調和福利減少,進而不可避免導致人才流動。企業為了穩定員工隊伍,不得已采取限制跳槽的措施。然而,這種做法在形成前就忽略了合理人才流動對企業的積極影響,且違反了國家法律和公共管理秩序。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此次約談也對四家公司提出了進一步要求:四家企業要高度重視《互不挖人公約》存在的問題,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堅持依法合規經營。
一是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動抓好整改,消除行為危害后果,規范自身經營行為。
二是深刻吸取教訓,對照《反壟斷法》及配套規定排查反壟斷合規風險,全面自查自糾。
三是加強合規管理,完善合規制度建設,切實提升反壟斷合規意識和能力。
養豬企業如何留住人才?
一位業內人士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透露,近年來養豬行業內普遍存在競爭激烈的人才爭奪現象,技術和管理雙全的優秀人才稀缺,成為各大公司爭奪焦點,月薪甚至可達10萬元以上。但互相挖墻腳的行為直接導致人力成本上升等問題,給企業帶來巨大負擔。
養豬企業如何渡過難關,合理合法地留住行業人才?李國祥認為,應該采取多種措施穩定企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同時合理引導人才流動和合理競爭。
在他看來,企業應率先在穩定生產能力、節約成本等方向上發力。在人才方面,應側重于保障基本職工的工資,適度下調高薪酬工資,優化工資結構。除了經濟激勵外,還應該加強思想工作,讓職工及時了解豬肉行業周期性波動規律,適當進行股權分配來共同承擔低迷時期的困難。
李國祥預計,豬肉價格近期有望回調,特別是在立秋和國慶期間,豬肉消費需求預計將增加,推動豬肉價格回升至合理水平,從而保證豬企員工收入趨于穩定。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原文標題:《四大養豬巨頭簽“君子協定”,為何違反《反壟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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