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未及時披露,監管連續“出手”,上市公司四高層遭“罰”|重點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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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河北證監局披露了2份關于華北制藥相關高層人員的監管措施決定。
信息顯示,2020年7月,華北制藥在關聯方冀中能源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存款的日均余額超過經股東大會審批的最高限額(9億元)。
2021年7月,華北制藥在財務公司存款的日均余額超過經股東大會審批的最高限額(25億元)。
華北制藥對上述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分別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在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時任總會計師王立鑫、李建軍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導致公司在未履行相關審議的情況下發生關聯交易,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王立鑫、李建軍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也是因為同樣的事由,華北制藥時任董事長張玉祥、總經理劉新彥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導致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信息,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張玉祥、劉新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監管還要求,張玉祥、劉新彥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嚴格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于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河北證監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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