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有“大坑”?百萬和解后,這家頭部基金公司又被告了|天天快播
你看到過基金公司在各大節日、節氣發布的推文或海報嗎?
是的,這些優美的插圖海報,通常都來自于第三方的外包公司。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但是,要小心哦!
有些內容一旦處理不當,可能牽扯知識侵權,由此帶來的支出動輒以百萬計。
日前的一份判決書就顯示,一家第三方廣告公司(D公司)和業內一家大型基金管理公司(H基金)圍繞后者是否侵權前者制作的內容,展開了一連串的訴訟行動。
在服務合同糾紛以150余萬初次和解后,外包公司方又圍繞著基金公司的其它內容繼續展開一系列侵權訴訟,顯示了一幅“不眠不休”的姿態。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五張圖引發一場官司
2023年5月,一份判決書悄然流傳在網絡上。
涉事雙方是,一家著名基金管理公司(H公司),和一家第三方廣告公司。
訴訟的事由是,2015年的深秋,H基金官方公眾號發布的一篇文章《重陽|當他們老了,請緊握他們的手,陪他們慢慢走》。
其中,文章引用了D公司擁有著作權的五張圖片。
由此,D公司認為,H基金在運營該公司微信公眾號時,非法向公眾發布侵權作品。要求法院:
1.判令H基金立即刪除涉案的侵權作品;
2.判令H基金在其經營的“H基金”公眾號中刊登賠禮道歉聲明;
3.判令H基金賠償D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及為調查被告侵權行為和起訴被告支付的合理費用2萬元;
4.判令H基金承擔這一案件全部訴訟費用。
“纏訴”經年
表面上,這似乎只是一場“侵權”官司。但其實不然。
D公司和H基金在過去兩年內已經多次經歷訴訟,僅2022年內,D公司就發起了約20起針對H基金的訴訟。
積極的姿態,令受理法院也不得不一度對相關案件進行并案處理。
而且,D公司的主要訴訟事由均為侵權。
一家基金公司如此專注的“侵權”另一家第三方公司的作品,這樣的境況,確實讓外界很難理解。
曾經是潛在合作伙伴
更多的細節在相關文書中被發現。
原來情況是這樣的。
2015年,D公司向H基金表達,接替案外人S股份(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成為2015年度與H基金服務合同的履約主體。
此后,D公司就此接替事宜不斷向H基金提出簽訂2015年度合同的申請,但H基金遲遲未與原告簽訂2015年度合同。
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D公司仍按照2014年度合同標準及H基金要求,向它們提供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期間的品牌營銷服務,但H基金之后未支付款項。
在這種情況下,D公司一氣之下將H基金告上法庭,要求H基金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期間的合同價款及逾期利息,總計為358.6萬元。
至此,雙方從潛在“伙伴”變身法庭“對手”,正式展開訴訟馬拉松。
一度和解
有首歌的歌詞說:最深愛的人,總是傷人最深。
“知根知底”的D公司,告起H基金來也是手拿把攥,迅速清理出一堆事由。
僅2022年,D公司就有前后約20次向相關法院提起訴訟。
而且,這還是在雙方之前達成過《和解協議》的基礎上。
根據相關公告,D公司、H基金和S股份曾于2021年11月簽訂《和解協議》。其中提到:
D公司和H基金已就本糾紛涉及的部分服務范圍(詳見附件《XXXX和解服務內容匯總表》)達成一致。就該達成一致的服務范圍,雙方同意以152萬元達成和解……
訴訟又開始了
但或許問題就出在和解協議中的“部分”這個措辭上。
很快,在和解后,幾方又進入新的“攻防”狀態,于是就出現了本文開頭提起的一幕。
值得提醒的是,這還僅僅是這系列訴訟的一個案件。
不過,在剛完成的審理中,這個事態發展有些轉折。
在原、被告均確認,該案系爭作品包括在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中的《丹石工作量匯總表及附件一》中,但不在《調解協議》達成一致的服務內容范圍內這個事實后。
H基金主張系爭作品是D公司提供給H基金的,因此,H基金在微信公眾號上使用圖片不構成侵權。
一審駁回訴訟請求
最后,法院認定,該案爭議焦點是D公司、H基金之間就系爭作品的使用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的認定。
法院認為,盡管D公司、H基金之間未簽署書面協議,但《和解協議》等證據足以反映出D公司、H基金已就委托創作服務達成合意,合同關系已經成立。
在H基金確認系爭作品是D公司向H基金提供服務的情況下,D公司既在與H基金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將系爭作品納入合同范圍,又未提供證據證明H基金從其他渠道獲得系爭作品并產生侵權,故法院對D公司訴稱不予采信。
另,雙方雖對具體服務事項、報酬等未能完全達成一致,但微信長圖文在D公司提供的服務內容范圍內,H基金使用系爭作品未超出約定使用或者特定目的的范圍。
綜上,H基金不存在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故不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但D公司仍可就與H基金之間形成的真實法律關系另行主張權利。
目前看,這場訴訟馬拉松的第一案才初步落定,但已最夠給予行業以啟發:
在新媒體時代,關于著作權、知識產權的認知,以及由此帶來重大的利益關系,可能是整個行業有待進一步加強認識的方面。
而外包這個業務的過程中,簽約雙方如何保護各自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傷害對手方,可能也是值得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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