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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工作后,這個支行行長遭銀行反向討薪71萬元 全球觀焦點

支行行長,本來是銀行一線的基層領導。

但這個支行行長的命運有些悲催。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根據日前公布的法律文書,東北一家城商行的天津某支行行長,就被老東家“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曾經收到的薪酬,而且總額高達71萬元!

這是怎么回事?

行長被調清收崗

根據裁判文書顯示,2010年10月,39歲的鄭某入職了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并在此后7年擔任該行天津濱海新區支行行長。

2017年11月15日,因疏于管理存在未盡職等問題,鄭某被免去濱海新區支行行長職務,調入分行資產清收中心擔任離崗清收崗位。

銀行的相關文件認為,鄭某明知......應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對支行疏于管理,支行存量授信業務普遍存在貸前調查不到位、評估報告虛假、貸后管理未盡職等問題,作為支行行長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

銀行做出開除決定

鄭某所在的天津分行給出的離崗清收期為半年,并約定到期后該行將視清收情況開展情況、挽回損失情況確定下一步處理措施。

但此后3年多的時間內,鄭某在離崗清收崗位上并沒有清收成效。

2021年6月,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對鄭某作出開除決定。

開除的理由是鄭某作為支行行長管理不善給行里造成損失,擔任離崗清收崗位后又無清收成效,又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日持續曠工。

同月,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還對鄭某違規行為發生年度(2013年至2016年)已發放績效薪酬進行100%追索,金額共計70.67萬元。

先仲裁后鬧上法庭

被開除還要被追討多年前的薪酬,鄭某當然不愿意。

在鄭某看來,雙方勞動合同已于2020年10月到期解除,因此他并不存在曠工行為,銀行在合同解除7個月后才通知他被開除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此外,鄭某還認為,銀行已于2017年11月對他做出過免職處理,后又于2021年6月要求追索他在擔任支行行長期間的薪酬績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屬于重復處理。

同時,鄭某還提出,《哈爾濱銀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辦法》制定在其離職后,他無法預測行為后果,對他不產生約束力。

2022年5月31日,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鄭某返70.67萬元。當日,該仲裁委員會以“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申請仲裁失敗后,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將鄭某告上法庭。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從2017年11月就已知曉相關問題并對鄭某作出免職處理,2021年6月才向鄭某送達通知追索績效薪酬,已超過仲裁時效。

因此,一審法院支持鄭某提出的時效抗辯,對銀行方面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該行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主張鄭某返還績效薪酬能否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

該合同第28條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一)合同期滿的……”,第29條載明“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甲方應按規定為乙方開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p>

在2020年10月21日后,鄭某未在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處繼續工作,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未再向被上訴人發放工資,雙方勞動合同已經終止。而勞動合同終止7個多月后,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以鄭某曠工為由于2021年6月3日對鄭某作出《關于給予鄭郁開除處分的通報》,并據此主張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為2021年6月7日,缺乏依據。

二審法院表示,在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后,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以《哈爾濱銀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辦法》通知對鄭某進行績效追索,缺乏依據,業已超過仲裁時效,該院不予支持。

因此,二審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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