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訊:實在等不及?千億私募遭客戶“貼告示”轉讓
“等不及了,我要變現……”
持有封閉期私募產品的客戶,遇到資金周轉需求時,總有著上述內心活動。
但封閉產品并不能向私募管理人申請“贖回”。
(資料圖片)
有什么辦法,讓封閉的私募產品“活”起來么?
最近一家代銷機構找到了方法。
可轉讓封閉份額
資事堂注意到:日前一家基金代銷平臺發布一則證券類私募份額轉讓信息。
這是某千億私募機構發行的三年封閉期產品,現在處于封閉期。
持有人因個人原因,尋求出讓該千億機構三年期基金108.92萬份的信息,轉讓價格標注為130萬元。
以此計算,這位出讓份額的持有人,手中每份份額“價值”1.19元。
如果這位持有人在景林產品最初募集時購買,那么此次成功出讓后,這位持有人的投資收益可能近20%。
不乏其例
事實上,希望出讓封閉式私募產品份額的還不止一例。
資事堂還注意到:另一位投資者也在該平臺上轉讓北京一家百億私募的產品份額(76.44萬份)。對應轉讓價格為136萬元,每份份額面值約1.78元。
這位投資者給出的轉讓原因是:資金周轉。
據悉,上述的源樂晟新晟1號成立于2020年10月19日。
長期封閉產品更有變現需要
一些私募機構表示:目前私募產品場外份額轉讓的標的,主要是涉及股票投資的產品,尤其存在于封閉期較長(3-5年)的封閉私募產品上。
這類產品凍結時間長,如果有個別投資者遇到緊急事項(比如突發疾病等理由)尋求變現,目前法規里只能尋求人接盤。。
一些業內人士還透露:2020年-2021年業內批量發行了3-5年封閉期私募產品。
這些產品的投資者,也是目前想轉讓份額的主要人群。
轉讓份額有門檻嗎?
那么,這樣的場外轉讓,符合相關法規和合同要求么?
我們找到了一家百億股票私募產品的合同,發現確有如下轉讓條款: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向其他合格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
在報備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對受讓方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向受讓方揭示基金投資風險。
若經審查受讓方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或由于本次轉讓可能導致基金投資者人數超過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本次轉讓。
對于在受讓前未持有該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其首次受讓的基金份額所對應的資產凈值不低于100萬元。
自基金份額轉讓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受讓人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上述條款中,最為惹眼的當屬100萬元門檻,即份額轉讓的價格“下限”是100萬元。
代銷平臺成了“交易所”
相關私募人士透露:以前股票私募份額轉讓,均是通過聊天群、投資論壇、高凈值客戶私下溝通等方式。
而隨著互聯網平臺的發展,開始有代銷機構自建轉讓專區,相當于自建“交易所”。
然而,此種模式依然無法與公募封閉基金的場內交易同日而語。
公募行業有著LOF基金機制。部分封閉型公募產品可以通過申請上市成為LOF交易品種,會投資者提供穩定的流動性變現機制。
風險或不確定性猶存
值得注意的是,場外轉讓并非完全沒有風險。
首先,客戶在相關平臺上對接完成交易后,應盡快向相關私募管理機構申請份額轉移。避免在轉讓過程中,因交易方陷入債務糾紛后,導致相關份額被凍結或處置的情況。
其次,相關交易平臺和私募機構,應秉持公開、公平原則,避免在產品份額轉讓中,誘導價格偏離市場均值。而投資者也應擦亮眼睛、謹慎鞠策。
其三、歷史上,私募基金業內出現過先有關聯機構成立私募產品,再后續出讓相關份額的情況。
中基協曾披露一個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私募基金B備案申請,私募基金B只有一個機構投資者C,投資者C大額認繳、小額實繳,且其股東為另一家中介機構的關聯方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A擬待私募基金備案通過后,將機構投資者C認繳份額轉讓給真實投資者,以節省私募基金募集時間。
這種情況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規避相關法規約束的情況,所以也應有所規范。
風險提示及免責條款 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本文不構成個人投資建議,也未考慮到個別用戶特殊的投資目標、財務狀況或需要。用戶應考慮本文中的任何意見、觀點或結論是否符合其特定狀況。據此投資,責任自負。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