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證“不合格”,私募客戶“挑戰”千億機構和銀行,訴求:請賠錢!
過去兩年,不少投資者投資的理財產品回撤明顯,想辦法向管理人要求“退貨”的,也不少見。但如下文投資者這樣“行動”的確實是鳳毛麟角。
2021年,投資者孔某某耗資50萬買了大牌股票私募的產品。
(相關資料圖)
事與愿違,A股指數行情不在,諸多股票基金表現不佳,這位投資者的基金持倉也出現浮虧。
與多數投資者的“操作”不同,孔某某沒有選擇在凈值低點補倉,也不愿意認虧離場,他轉身將代銷機構告上法庭。
而他給出的證據頗有些“奇葩”:孔某某舉證他本人申購私募產品前提供的收入證明“存在問題”,而代銷銀行未盡責核實,因此其本人不符合投資資格,銀行應該賠償其“投資損失”。
這位投資者贏了這場官司嗎?
買入龍頭私募產品
2021年4月28日,投資者孔某某在興業銀行某支行購買其代銷的“外貿信托-全意通寶(進?。?淡水泉平衡7期N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稱“淡水泉平衡產品”)。
這位投資者的投資持倉份額為510256.15份,本金金額為50.5萬元人民幣。
上述產品由外貿信托公司發起設立,投顧機構是千億私募機構淡水泉。
按照資管新規,混合類資管計劃最低起投金額為40萬,即40萬可投資金即可參與過往百萬起投私募產品。
淡水泉旗下的平衡策略產品正是混合類資管計劃,這是該私募2018年以來研發的一種策略產品,區別于旗下長線成長股策略產品。
雖然上述產品起購門口降低,但投資者依然需要進行合格投資者認定。
資管新規載明如下標準:
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等。
持倉浮虧,狀告銀行
投資者孔某某持有淡水泉產品后,投資體驗不佳。
截止2022年3月31日,孔某某所持的淡水泉產品的本金損失達到13.1萬元。(判決書稱:庭審中孔某某自認所購基金尚未贖回,意味著上述“損失”處于浮虧狀態。)
面對凈值浮虧,這位投資者決定將興業銀行告上法庭,認為代銷銀行違反適當性義務,未做到“賣者盡責”。
適當性義務,即適當性審查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即代銷渠道)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投資產品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的義務。
投資者“奇葩自證”
庭審中,投資者孔某某出示了證據,試圖證明相關機構對他本人的私募合格投資者的認定存在瑕疵。
孔某某是這么舉證的:他在購買私募產品前,曾向代銷渠道出具一份收入證明,其中載明以下信息:
“茲證明孔某某為我單位正式職工,2010年9月至2021年4月在我單位工作,近3年年均收入為48萬元人民幣?!?/p>
而孔某某在庭上稱:開具收入證明的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當時為注銷狀態,對此興業銀行并未核實,因此應承擔賠償消費者損失的責任。
興業銀行則抗辯稱:上述收入證明系孔某某自行開具??啄衬吃诠衽_簽署的材料都是經過認真閱讀后簽字確認的,因此認為對孔某某的資格認定沒有過錯。
不止于此。
孔某某還提交另一個證明其不具備購買私募產品資格的證據:(代銷渠道)APP對其的風險評級為“穩健型(C3)”的截圖。
由于淡水泉的產品風險等級是R5,風險等級高于孔某某所提供截圖上顯示的風險等級。
對此,興業銀行辯稱:上述截圖證據系孔某某購買完涉案理財產品后,自行在APP上生成的,根據截圖推斷孔某某是在2022年5月11日生成的該評級。
如果興業銀行對上述時點推斷正確,這意味著投資者出示的評級生成時間,距離其本人完成申購淡水泉產品已經過去了一年有余。
隨后,法庭要求孔某某出示該證據的原始載體,但他稱當時系被告工作人員指導其生成的,照片沒有保留。
法院裁決
最終,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指出:根據被告(興業銀行)提交的雙錄話術視頻資料證據,結合原告(投資者孔某某)自行簽署的《代銷產品信息確認函》,能夠證明原告充分知曉其所購買的淡水泉私募產品的風險等級。
關于關鍵的合格投資者認定問題,該法院認為:被告根據原告填寫的《合格投資者認定申請書》、《個人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并結合其提交的《收入證明》以及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員陳述其理財經歷,認定投資者孔某某系合格投資者并無不當。
對于孔某某主張《收入證明》內容系被告工作人員誤導填寫,但并未提交相應證據,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法院最后強調:“作為金融消費者應當對購買產品遭受的實際損失等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最后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孔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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